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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靠什么竞选第三任?硬干吗? | ||||||||
wforum.com 2025-04-02 08:13 邱师仪/上报 | ||||||||
在美国这种以“惯例”为依循,以“菁英自律”为规范的老民主国家,所谓的明文规定都还是能在政治运作后受到变更。而所谓美国总统对美国宪政所造成的“宪政危机”,很多时候总统如果不按前例要硬干,最后一个能阻止他的机制就只剩下“分权与制衡”了,这里尤其指的是立法或司法对于行政权的掣肘。 “制度”在美国的意义与制度在台湾的意义相距甚远,在后者制度往往具有权威性与强制性;但在前者比较是一个权力折冲后的妥协结果,然后如果大家都能接受就这样定了下来,日久成为惯例。最明显的例子是美国总统大选并没有所谓的“中选会”可以定夺谁是总统当选人,还是要回到各州的州务卿协助确认,最后再由选举人回国会投票底定,与台湾那种以中选会公告为主的概念相距甚远。 也正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川普总统现在很多狂妄的作为,虽然都只在口头上嚷嚷,但最终不见得会因为现在违宪而不会落实。尤其这个“民选皇帝”在党籍上掌握了参众两院与最高法院多数。谁会想过曾经是圭臬、在1973年通过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对于妇女堕胎权的保障,竟可以在2022年被最高法院推翻?事实上当年罗诉韦德案所引用的第14条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也是延伸地非常之远。同样的,川普要推翻也是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法界人士也说很难,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judicial review)实在是创意无限,尤其最高法院九个大法官中有六个是保守派,因此这个已经送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最后会怎样,仍属未定之天。 川普选第三任的算盘 这两天川普也说他认真考虑选第三任这件事情。总统任期限制是写在第22条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当选为总统超过两次…”这代表“累计”只能当选两次,不只是限制最多连任两届而已。但川普的主张是:第22条修正案仅禁止总统连续三任,但若总统并非连任两届后再寻求第三任,就不受限制。也就是川普认为,由于他第一任与第二任之间相隔了四年,他有资格再次参选。但目前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的宪法专家,均不认为第22条修正案的文字中,可以这样解释来去支持川普的说法。 了解美国政治的人也多少清楚第22条修正案,是源于小罗斯福总统(FDR)四次的当选(1932、1936、1940、1944),当时他的任期是从1933年至1945年。当时背景是美国面临了大萧条与二次世界大战,民意与政党都支持他继续连任。但事实上FDR选到第四次反对的声音就已经四起,虽然最后仍旧在民主党党代表大会受到提名并参选胜利。当了四任总统的小罗斯福才63岁就疲态百出,终于在1945年4月12日中风身亡,第四任也没做完就去世。FDR之后害怕行政滥权的美国人民,终究是决定给总统上了最多两任的枷锁。毕竟,这也是具有远见的开国元勋华盛顿所树立的“两任传统”,1951年国会通过的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开始生效。 那如果川普要硬干呢? 现在看起来,川普很多的作为(譬如关税),他不是只会说说吓唬人而已,他会动手去做,不管结果如何,他会先推动再说。因此,如果川普坚持参选第三任并投入总统大选,会出现什么情况?他的企图会被忽视还是被阻止?这时就触及一场潜在的宪政危机。笔者的推估是: 在选票资格挑战的初期阶段,州选举官员可能根据第22条修正案,拒绝将他的名字列入选票。这当然会引起诉讼,其结果就是法院会迅速介入。如果下级法院意见不一,案件会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法院判决的中期阶段,法院很可能裁定川普不具第三次当选总统的资格。多数宪法学者皆支持对第22条修正案的严谨解释。即使最高法院多为保守派法官,面对这么明确的宪法限制,也将承受巨大压力以维护宪政秩序。如果判决对川普不利,他将在法律上无法继续竞选活动。 若川普仍执意推进到后期阶段,假设他仍持续竞选,甚至取得代表资格或赢得选举,这时候根据《选举计票法》(Electoral Count Act),国会可以拒绝认证一位不具资格候选人的选举人票。若参众两院都认定他不具资格,他将被阻止就任总统。至此就像是本文一开头所说的:最后一个能阻止川普的机制就只剩下“分权与制衡”了。然而,若川普拒绝接受此结果并鼓动支持者反抗,可能会引发另一场类似甚至更严重于2021年1月6日的危机。 过去提过或考虑过选第三任的总统 当地表上最有权力的人类当然是一件很过瘾的事情,因此完全可以理解当过两任还想再当第三任的美国总统的权力欲望。历史上曾提过或考虑过选第三任的总统除了FDR之外,任期在1981至1989年的雷根总统,在第二任卸任前支持率仍高,当时有一些共和党人士鼓励他考虑第三任,1985年9月13日雷根当时私下对一群州议员好友表示第22条修正案应该被废除,虽然他自己对于选第三任没有兴趣。 民主党的总统也没有比较自制,克林顿总统(Bill Clinton)在2001年卸任后有媒体问他是否想再选,他开玩笑回答:“如果没有宪法限制,我会考虑”。另外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是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或者我们称老罗斯福,他的任期是在1901至1909年,老罗斯福接替麦金莱总统遇刺后的位置,然后自己再当选一次。虽然他在1908年自行决定不再参选,但后来后悔,于1912年代表“进步党”再次参选。最后落得失败下场,反而让民主党候选人威尔逊(Woodrow Wilson)胜选,当时老罗斯福也被批评违背了自己原本说好的不寻求第三任的承诺。 值得顺带一提的是,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范了如果某人不是靠选举当上的总统,而是接替了别人的总统任期(例如前总统辞职或去世),若他接替的时间超过两年,那他之后只能再选一次总统。第36任总统詹森(Lyndon B. Johnson)就是个经典例子。甘迺迪总统于1963年遇刺身亡,副总统詹森依宪法自动接任总统,完成了甘迺迪剩下的任期。但因为他接任的时间不到两年,因此根据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他还可以再当选两次。所以他在1964年参选并当选,理论上还可以再选一次,但他最后选择不参选1968年的选举。 总之,我们现在看川普任何冲撞制度的作为,如果回到美国历史上来看,都有不少前例,并且以现在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政治菁英的组成而言,川普几乎享有了非常罕见可以冲撞成功的契机。 作者系东海大学政治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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