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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被判有罪敲响了警惕多数人暴政的警钟?
wforum.com  2024-06-03 15:18  春城暖爸

  概述:

  2023年3月的一天,美国纽约曼哈顿的一个大陪审团投票,决定起诉美国前总统川普。(以下简称“布拉格诉川普案”。)在那之前,曼哈顿地方检察官布拉格(也译作“白艾荣”)一直在调查川普。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前,川普当时的律师科恩曾向某女星支付了13万美元(也即所谓的“封口费”)。布拉格指控川普涉嫌参与了此事。据称,这笔钱是为了阻止该女星公开她所声称的“与川普的婚外情”,而川普则否认与其有任何亲密关系。

  十四个月后的2024年5月,布拉格诉川普案有了重大结果,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达成一致决议:川普有罪。

  引文:

  这个有罪判定引发了巨大质疑。案件审理地点纽约州属于美国民主党的大本营之一,而且案件审理法庭所在的曼哈顿区更是有超过八成的选民支持民主党,这都让支持川普的共和党人、让保持中立的各界观察人士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的质疑。这个案件当中的一些客观事实是:

  1.付“封口费”换取对方禁言本身不违法。川普不是因为付“封口费”被告,而是因为记账时将其归类为一般法律服务费用,未有明确指出是“封口费”。记账错误本身不构成重罪。但是,依据纽约州的法律,如果故意乱记账掩盖另一项重罪,那么记错账也可以构成重罪。所以,必须有“底层罪”为前提才有可能存在“记账欺诈”这样的“上层罪”。

  庭审四个多星期,检控方一直没有指出“底层罪”是什么。直到控辩陈词结束,法官在做出陪审团指示的时候表示,底层罪可以是“违反联邦选举金融法”,或者“税务欺诈”,或者“其他记账欺诈”。 陪审团不需要对底层罪达成共识,只要认为存在某种底层罪就可以对上层罪定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川普并没有受到这三项底层罪的任何指控。也就是说,川普在整个庭审期间,直到最后一分钟才知道自己因何被告。最终,他在没有建立底层罪的情况下,被判上层罪罪名成立。

  2.此外,记账欺诈的前提是主观意愿。检控方对主观意愿的指控完全建立在川普前私人律师科恩的供词上。科恩多次在议会、法院和其他情景下撒谎,也在本次诉讼中被辩方揪出通过伪造单据盗窃川普3万美元。

  科恩在答辩时认定,川普付“封口费”的行为违反了联邦选举金融法。但是,科恩并非此类问题专家。辩方要求传唤联邦选举委员会专家证明“封口费”不违法,但是法官未予允许。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违反联邦选举金融法”是联邦罪,纽约州根本没有裁定罚判权。

  科恩此前面临多次联邦和纽约州指控,并认罪。科恩的前律师曾经在国会作证,指出科恩当年亲口承认自己没有任何川普违法的实锤材料,因此无法和检控方合作。科恩的前律师在此次庭审作证接受检控方拷问时,被法官要求只能回答“是”或“否”,而不允许解释背后的前因后果。接下来辩方提问,给科恩的前律师以机会继续解释前面的回答,但依然被法官制止。

  3.法官莫辰是民主党人,曾经给拜登捐款。莫辰的女儿正领导着一个民主党筹款机构。法官莫辰是纽约州高等法院曼哈顿法庭的代理法官,而非常驻法官。法官指派是随机的。但是很凑巧,纽约州与川普有关的三起诉讼都“随机”指派给了莫辰。前两次,他曾把川普的会计师和竞选顾问送进了监狱。

  法官还以“川普攻击检控方的言论给检控方带来生命危险”为由,禁止川普在庭外提及检控方人员,也不能自证清白。然而,检控方人员不受此限制。比如科恩依然每天晚上直播,散步对川普不利之言论。

  这个案件的未来走向是,川普的律师团队已经把案件上诉至纽约州巡回法院了。如果纽约州巡回法院推翻高等法院曼哈顿法庭的判决,那么应当会是判定曼哈顿法庭的审理过程不合法,而不是把曼哈顿法庭的有罪判决改为无罪判决。但是,民主党给川普贴上“被判重罪”这个污点标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这将对目前焦灼的美国总统竞选的民意走向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川普被判有罪敲响了警惕多数人暴政的警钟?

  正文:

  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了解上述巨大纷争、客观事实和未来走向上,那么就还没有深刻地透过本案的判决去看到问题的本质。本文尝试探讨的,正是本案的这一判决所揭示的一个重大本质问题:宗教与美国民主的道德基础(警惕多数人暴政)。想要认识到这一点,有必要先阐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二是美国陪审团的作用、产生和局限,最后来认识宗教与美国民主的道德基础。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美国人被传唤担任陪审员,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如何运作的呢?解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两方面:陪审团的起源和种类、陪审员的挑选以及审讯规则。

  1. 陪审团的起源和种类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早期移民者在两百多年前从英国移植到北美的。1776年,美国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实现独立时,从英国继承了刑事和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法律体制包括了陪审团制度,无论是在被告接受审讯并有可能被关入监狱的刑事诉讼中,还是在公民个人因金钱或其它非刑事问题而发生争执的民事诉讼中,都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的建国先父们认为陪审团制度对人们的自由如此重要,因此他们把无论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每位公民享受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明确地写入了美国宪法的民权法案之中。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讯的权利;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三种,最常见的是小陪审团,人数最少5到6人,最多可达12人。传统上讲,刑事案件有12名陪审员。陪审团通常审讯1到2天,但是复杂案件有时会持续审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除小型陪审团外,美国还有两种大陪审团,第一种是提出起诉的大陪审团,它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某人进行审讯。陪审团如果决定有足够的证据,就会提出起诉;第二种是进行调查的大陪审团。在涉及有组织犯罪或官员涉嫌腐败案件中,陪审员会被要求批准搜集证据,以便立案。有些调查由法医陪审团听审。法医来自当地的医务检查人员。在某人死亡原因可疑或不明的情况下,法医通常会叫6名陪审员进行死因调查听审。

  审讯过程中,双方律师会向证人交叉提问,同时向陪审团做开场和终场陈述,法官也会向陪审团做出指示,解释指导陪审团裁决的法律。之后,陪审团就开始进行不公开审议。他们会选出一个带头人,并努力就判决达成共识。大多数州要求刑事诉讼中所有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判决。如果陪审员无法做出一致判决,法官就要宣布失审,然后检控官决定是否对案子进行重审。

  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在有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推翻陪审团的判决,但是,这种情况不常见。败诉方可以不服法官和陪审团的决定而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陪审团几乎从不施以判刑,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在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件中,是把被告处以死刑,还是处以终身监禁,陪审团会被请求提出自己的建议。

  根据美国法律,一个人在被判定有罪前均为无罪,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无罪推定”原则,而且美国宪法保护公民不受“双重危境”的侵害,也就是说,被告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审讯。但是如果案件失审,检控官就有可能进行重审,直到陪审团做出判决为止。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或是判定“有罪”,或是判定“无罪”。他们即使不能百分之百肯定被告无辜,也有可能判定他无罪。因为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只要对某人被指控的犯罪有合理的怀疑就可以这么做。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和组织如果认为自己遭受了民事冤情,可以到法庭提出诉讼。很多诉讼不经审讯就得到解决,但若审讯照常进行,陪审员无须采取“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的标准审理案情,而只需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犯罪指控就可以了。陪审团最后判予的赔偿金额,可能正好是原告所要求的,也可能少于原告提出的数额。若多于原告提出的数额,那是因为陪审团希望借此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陪审团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区别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才能认定一个事实,这是要求非常高的证据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只要提出优势证据,也就是50%以上的证据,就胜诉了。因此,它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要容易一些。

  2.陪审员的挑选以及审讯规则

  美国法庭会从注册选民或驾驶员中找人面试,履行陪审员的义务。有些人因健康、家庭或工作无法抽身等原因被免除义务。挑选过程中,法官和双方律师会向陪审员人选提出问题,律师一般会挑选他们认为更同情自己一方、而不是更同情对方的人担任陪审员。律师有时会使用专家(陪审团顾问)帮助挑选陪审员,但大多数被告都支付不起聘请陪审团顾问所需花费。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若没有钱雇用律师,法庭会免费为他提供一名律师担任公共辩护人,但是刑事司法体系的批评人士指出,公共辩护人往往超负荷工作,而得到的报酬太低。

  在美国,陪审员从事一天的审讯工作大约可以得到30美元的报酬,私人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员因担任陪审员所花费的时间支付报酬。虽然各州的情况或许略有不同,但接受法院的传唤来担任陪审员的人通常会看一段解释陪审团工作规则的录像。被选上后,他们有的担任一天的陪审员,有的担任某一案子的陪审员。如果一天下来,他们仍没有被选上担任某个案子的陪审员,也无须再返回法庭重新进行面试。法庭还会为有小孩儿的陪审员提供托儿服务。

  陪审员在审讯过程中可以记笔记,一些法庭甚至允许陪审员提出问题。但是,陪审员自己获取信息却受到诸多限制。很多法庭正在重新制定有关使用因特网和移动设施方面的规定。

  法官会指示陪审员在审讯中不能使用搜索引擎、社交媒介或其他电子服务来获取信息,他们需要了解的情况都必须出自法庭内部。这么做的原因是,如果陪审员和某人讲话或从搜索引擎上获取信息,那么该陪审员就会得到其他陪审员没有的消息来源。法官们无法对每个陪审员的活动进行一天24小时的监控,法官们只能相信陪审员们会按照规定办事。

  200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位法官在对一起联邦毒品案进行8星期审讯后被迫宣布失审,因为一名陪审员承认搜索了因特网。法官讯问其余几名陪审员后发现,另有8人也都上网研究或讨论过此案。按规定,陪审员在审讯过程中不得和他人商讨案情,但他们晚上回家后,规定就不容易实施了。

  尽管美国法庭的大部分工作不需要陪审团,但是法律专家指出,全世界90%的陪审团审讯是在美国进行的。美国在设计法律框架的时候,认为由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员,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滥用。

  陪审团制度非常棒的一点是,它对检控官的权力起到了约束作用。在美国,刑事诉讼陪审团的判罪率大约为67%,也就是说,每三个刑事审讯就有两个被判罪,另外三分之一以无罪告终。检控官之所以提出诉讼,是因为他们认为被告应该被判罪,但是,普通公民陪审员却有可能认为这么做不恰当。这就迫使检控官在应该对哪些案子提出起诉,以及把什么人关入监狱的问题上,不得不三思而行。

  以下这段话简明扼要地分析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刑事司法体制取决于人们的作证和讲实话。有时,人们的确是误解了;但有时,证人在法庭上说谎,他们却信以为真。因此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是滴水不漏。尽管如此,美国仍然认为这个制度比世界其它地方的都要好,因为它给普通人听取证据、做出独立于政府的判断提供了一个机会。

  二、美国陪审团的作用、产生和局限

  布拉格诉川普案无疑把人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上,许多读者朋友希望了解一下这个制度的意义所在。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所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写入了美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公民有权要求由陪审团来审理涉及自身的案件,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

  1.大权在握,筛选严格。

  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有关案件的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而是控制诉讼程序,并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来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被告就将当庭释放,只有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根据相关法律量刑裁决。

  对于需要陪审团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团的组成人数没有具体规定。

  挑选陪审员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由审理法官主持,从选民登记名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有时候选人数多达二、三百人。筛选陪审员的过程是公开的。首先,法官要向候选人介绍案情,然后候选人填写调查表,回答一些问题,以便法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候选人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的因素。

  2.捍卫权利,制衡权力。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被视为捍卫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堡垒。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等因素,民主国家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也就是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

  这样,就存在权力异化的危险,也就是权力的运用不是依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是依照权力行使者的意志。一旦权力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权力制衡的机制就是为了防范出现这种现象而设立的,而司法权是一个国家能否确保正义得以伸张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国家是否具有信心的检验标尺,因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通过陪审团制度,人民分享司法权力,保证这道屏障不会失守。

  3.种种弊病,必要代价。

  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不足和弊病。比如,陪审团制度可能使某种社会偏见在某个案例中占据上风,从而使这个案例得不到公正的裁决。

  另外,陪审团是由不熟悉法律条文的公民组成的,法官必须在审案过程中进行大量解释,因此司法效率往往很低,费时多,开支大。

  然而,对于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平衡器。尽管陪审团存在种种缺点,却是维护社会正义必须付出的代价。相对于时间和金钱,社会正义无疑是更为重要的。

  三、重点是:宗教与美国民主的道德基础(警惕多数人暴政)

  布拉格诉川普案在纽约州高等法院曼哈顿法庭由12位陪审员达成的这一有罪判决所揭示的一个重大本质问题是,宗教与美国民主的道德基础(警惕多数人暴政)。如前所述,案件审理地点纽约曼哈顿区的居民大多数支持民主党,反对共和党。再加上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诸多事实,不能不让观察人士们合理质疑检控方和陪审团成员的道德水准,质疑在纽约州高等法院曼哈顿法庭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多数人暴政。

  根据诸多社会科学家的相关研究,在当今美国,传统的宗教信仰正在衰退。如今,越来越少的美国人认为自己属于具有悠久历史的教会。与过去数十年相比,每周参加宗教礼拜的美国人数量更少了。

  部分美国人从纯粹的经验角度看待这些发展,认为前述宗教信仰上的衰退同时佐证了文化上的变化。另一些人则属于传统宗教的批评者,认为美国宗教的衰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断言此举表明人们在逐渐摆脱过时的信仰,摆脱不适合现代理性时代的非理性迷信。

  然而,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美国的主流政治传统。美国的主流政治传统认为,私人方面的问题的衰落仅仅有关社会学上的好奇心问题,但宗教可不是私人方面的问题;宗教也不能帮助当代世界愉快地抛弃其未开化的过去。相反,美国的主流政治传统认为宗教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根据这种古老的理解,假如美国公民无法享有普遍的宗教信仰,无法践行宗教信仰,美国政权就不可能达到其目的;换而言之,美国就不可能真正成为美国。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主张,我们需要回顾美国政权的目的或宗旨,尤其要认识到美国的政府构成形式和政治生活方式旨在调和一些往往相互冲突的目的。

  一方面,美国致力于推行全美自治,即少数服从多数制;另一方面,美国同样致力于保护个人权利。已达成广泛共识的是,这些个人权利不仅仅是政治谈判的产物,而且是植根于天赋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构成了永恒的社会道德秩序,包括民主国家在内的所有政府都有义务尊重这个秩序。

  然而,沉重的历史告诉我们,少数服从多数制并不能确保一贯的公正统治,并不总是尊重个人权利,往往无视政治上无权的少数群体权利。民主制度亦存在众多危险,其中之一就是多数人暴政。美国建国先父们当初的目标就是建立少数服从多数制的国家,但同时设置制约机制,以尽量降低多数人暴政的概率。

  为了达此目的,建国先父们在很大程度上充分开发了宪法中体现的审慎制度安排。首先,将立法机构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两院制,要求任何法律必须获得国会两院的多数票,从而减少了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其次,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三权分立制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如果一个暴虐的多数派真的夺取了国会两院的控制权,那么只要总统行使否决权,或最高法院对国会的行为进行宪法审查,就可以挫败这个暴虐的多数派的政治企图。第三,联邦制主张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权力划分,确保了全国多数人无权支配国家的政治生活,从而限制了多数人暴政的概率。其中很大一部分权利保留给各州作为独特政治社区,各州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

  然而,美国建国先父们并不认为这种宪法结构本身就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从而防止多数人暴政。他们还认识到,国家需要一个道德严肃的公民群体;这个群体本身拥有道德纪律,能够抵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犯他人权利的欲望。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就认为,制度安排作为“辅助性的预防措施”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须有一个共识,即防止多数人暴政的第一道保护线是人民自己的良好品德和涵养。

  美国首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在1796年的告别演说中曾为这个观点进行了最著名的辩护。在准备离开总统职位并从公共事务中全身而退时,华盛顿曾劝告他的同胞们,如果国家的自治试验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奉行正确政策,培养良好习惯。他警告称,在国内政策中要防止派系纷争的危险,在外交政策中要防止过度依附于欧洲利益。然而,他还特别指出,宗教是这个新兴国家确保政治健康的一个必要因素。

  华盛顿总统认为,“在促进政治繁荣的所有性情和习惯中,宗教和道德是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他指出,宗教和道德是“人民和公民义务的最坚实支柱”,因此也是“人类福祉的伟大支柱”,“虔诚的人们”和“纯粹的政治家”都应同等珍惜宗教和道德。华盛顿接着将宗教和道德的力量与政府致力于保护的人民权利联系起来。他发问道:“如果宗教义务感背离了作为法庭正义调查工具的誓言,那么财产、名誉和生命如何得到保障呢?”最后,华盛顿提醒他的同胞,在政治实践中,宗教和道德这两种伟大的正义力量是不能彼此割裂的。换而言之,如果没有宗教的普遍影响,人们不可能希望维持一个有道德的公民社会。华盛顿并没有断言称,没有宗教信仰的支持,人们就不可能保持道德上的正直。他承认“高雅教育”对于“特殊结构的头脑”产生的道德力量。然而,他认为,在公民生活中,没有宗教信仰但同时在道德上保持认真的公民属于例外,而不是常规。因此,华盛顿建议美国人“谨慎地放任没有宗教也能维持道德的假设”,因为“理性和经验都不允许我们期望国家道德能在排除宗教原则的情况下取得胜利”。

  作为总统,华盛顿根据这些观点采取行动,并利用他的职位来促进宗教信仰及其实践。在他第一届政府的早期,国会要求华盛顿建议“向美国人民推荐一个公开的感恩和祈祷日,怀着感恩的心承认‘万能的上帝’赐予国家的众多重大恩惠”。华盛顿在其著名的1789年《感恩节公告》中表示,总统认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承认全能上帝的旨意,服从上帝意志,感谢上帝恩赐,并谦卑地恳求上帝的保护和恩泽”。 然后,华盛顿总统提议将当年11月26日星期四确定为“这些全体国民专门服务于”上帝的日子,感谢上帝给国家带来的诸多祝福,寻求上帝“赦免我们在国家和其它方面的过失”,并请求上帝“给予全人类能够得到的最高程度的世俗繁荣”。

  或许有人会反驳称,在这些议题上,华盛顿总统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美国建国先父们的观点。也许他只是说出了偏于保守的联邦主义者对于宗教和政治的解读。那么,相对而言,更加倾向于自由和世俗思想的杰斐逊派如何看待呢?

  事实上,美国第四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对于宗教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的理解与华盛顿的观点并没有太大区别。杰斐逊在其蜚声于世的《弗吉尼亚州随记》一书中,将宗教信仰作为支持尊重权利的必要条件,这个观点与华盛顿完全一致。在反思美国历史上可怕的奴隶制问题时,杰斐逊发问道:“人民心中坚信自由是上帝赐予每个人的礼物,如果我们取消了这个唯一的坚实基础,那么还能认为我们国家的自由是安全的吗?还会认为这些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

  可以肯定的是,杰斐逊总统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代表了“政教分离”的原则,防止了联邦政府利用其权力来推进宗教信仰。因此,他拒绝仿照华盛顿总统和亚当斯总统先例发布任何关于感恩节的政府公告。然而,杰斐逊总统确实在任职期间,以总统之名,强调了宗教对于美国政治福祉的重要意义。在其第一次总统就职演说中,杰斐逊列举了上帝使美国人成为“幸福和繁荣的人民”的“恩泽”。他同时指出,美国人“受到一种仁慈宗教的启迪,的确,他们以各种形式宣扬信仰和身体力行,与此同时他们也都在教导诚实、真理、节制、感恩和对人的爱”。

  美国的建国先父们并不认为他们对宗教公民的政治必要性的信念,以及随之而来的鼓励宗教信仰和实践的决心,与他们对于宗教自由的同样坚定的承诺存在冲突。杰斐逊把他撰写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规》一书视为其政治生涯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华盛顿在《感恩节公告》中,提到“公民权利和宗教自由”乃是全体国民应该珍视和感激的天赋权利。后来,华盛顿总统在其著名的《致纽波特希伯来教会的信》一文中,高度赞扬了美国的“宽松和自由的政策”,该政策给予所有国民“同等的信仰自由和公民豁免权”。他继续说,这里无关乎单纯的宗教“宽容”问题,就好像“正是一个阶层人士的纵容令另一个阶层人士得以享有其固有的天赋权利”。他解释称,美国的政府形式“不支持偏执、不协助迫害”,“只要求生活在政府保护之下的国民履行好公民的角色,在所有场合均能给予政府有效的支持”。

  因此,对于美国的建国先父们而言,应该鼓励国民的宗教信仰和身体力行,因为此举对于建立得体和温和的自治政府至关重要。然而,与此同时,国民的宗教信仰和身体力行亦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因为这类强迫行为是对宗教自由的侵犯。

  自立国之初,对于宗教和政治关系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就早已进入了美国政治传统的主流。两者之间的良性促进关系得到了美国历代主要政治家们的多次肯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莫过于林肯总统。与建国先父们一样,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高度赞扬了美国政权对于宗教自由的保护。1838年,林肯总统在著名的学园演讲中指出,我们的国家拥有“一个比有史以来的任何政治体制都更有利于实现公民和宗教自由的宗旨”。同时,林肯肯定了宗教对于创建政治社会的道德健康方面的重要性。在1846年的一次总统竞选活动中,林肯被政治对手抹黑为“对基督教的公开嘲笑”。林肯公开否认了这个恶意指控。然后,他又意味深长地补充说,他不相信他自己可以支持与宗教为敌的任何人担任公职,因为他“不认为任何人有权利对自己身边众多人士做出侮辱感情、伤害道德等事”。因此,林肯总统高度认同华盛顿总统,认为针对宗教的攻击就是针对公共道德的攻击。

  林肯也追随华盛顿,利用总统职位鼓励宗教信仰和相关纪念活动。例如,在1863年的感恩节公告中,林肯总统将国家的福祉归功于“万能上帝”的恩泽,并认为“全体美国人民应以庄严、崇敬和感激的态度,同心同德地感恩这些福祉”。因此,他将每年1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定为“感恩和赞美我们住在天上的上帝的日子”。

  我们某些人可能会对于美国宗教的衰落沾沾自喜,认为权利和自由属于现代和进步,而宗教则属于过去和累赘。然而,美国的建国先父们和他们开创的政治传统一再告诫我们,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宗教支持和促进自由社会所必需的道德,因此,正如华盛顿总统所言,美国人具有爱国和虔诚之心,因而要鼓励宗教信仰和身体力行。正如美国民主制度的老朋友、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在1835年曾撰文称:“专制主义可以没有信仰,但自由社会不能没有信仰。……如果一个民族不能敬畏上帝,自以为是、肆意妄为,那么这个民族该何去何从呢?”

  结论:

  要从布拉格诉川普案中获得学习与成长,不可仅仅停留在了解案件的巨大纷争、客观事实和未来走向上,而应当回顾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概要、作用、产生和局限,进而理解宗教与美国民主的道德基础。只有清醒认识到案件所反映出的应当防止多数人暴政这一关键问题,才能透过表象,直达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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