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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得到便宜,但失去的却是香港 | ||||||||
wforum.com 2024-06-02 22:24 颜纯钩 | ||||||||
颜纯钩评论文章:原标题《四十七人案不公平裁决,香港法治彻底玩完》 香港高等法院引用国安法与基本法二十三条,判处四十七人案十六名不认罪的政治犯中的十四人罪成,另两人当庭释放。六四前夕审决志在靠吓,此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事件之荒谬与野蛮,是十四人的所谓犯罪,不是建立在他们现实罪行之上,而是建立在他们的动机之上。正常的法治都不可凭当事人的动机去定罪,因为我可能有这样想,但我未必会这样做,如果我只是想而从未做过,那么我的犯罪就不是事实,只是一种虚构。 我恨一个人,可以恨到很想杀了他,但我始终没有动手,那么我算不算犯罪? 根据国安法第22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属犯罪。否决预算案只是与政府“讲数”,能算是“非法手段”吗?凭立法会议员的权责对香港政府施加压力,能算“颠覆国家政权吗?”
这里的“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专指“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组织与策划”虽然也算犯罪,但如果组织与策划要做的,不是“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那就不能算是犯罪——法理逻辑是否如此? 四十七人案从未涉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应该计较的是其中是否包含“其他非法手段”。立法会议员如果得到民意支持,是否可以否决预算案?答案是当然可以,否则法律何必赋予议员有如此重大的权力?既然预算案可以否决,那就不存在“非法手段”的问题。 四十七人案的被告都还不是立法会议员,他们的共同理念只是一旦当选,在执行议员职责时,如果需要可以一起去做这件事。他们在“想”的时候根本还不是议员,即使成了议员,他们也未必会去做,那么他们从头到尾违反了哪一条现有法律?香港高等法院根本没有依据判他们有罪——法理逻辑是否如此? 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审理这单案子,排除了香港法治传统中的陪审员之设。以笔者粗浅的理解,陪审员制度是西方法治传统中最公平有效的部份,一个案犯是否有罪,不是由检控官决定,也不是法官裁定,而是由平民身份的陪审员决定。 陪审员是普通市民,除了法律从业者与警方人员不可担任以外,任何身份的人都可以随机抽出。正因为是随机抽出,所以对控辩双方都是公平的。而且,针对任何一个陪审员,控辩双方都可以否决,否决一个再审查另一个,直至双方都同意为止。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陪审员都是双方同意的,不可能偏帮任何一方。陪审员是平民,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但他们是普通人,有正常人的理性,有普遍的常识与良知,因此他们可以最人性化地来审视犯罪事实。 陪审员虽然不懂法律,但他们在听取证人证词与控辩双方辩论时,都会明白案情,而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其中的含糊处,法官也会作出指引。因此可以相信,陪审员将会站在公正的立场,最大限度地接近犯罪事实与法律的初衷。陪审员制度是法庭公正的基本保证,控辩双方各有立场,法官也可能偏离人性,因此让一群缺乏法律常识的人,凭借正常人性去决定是否有罪,这才是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制度。 香港国安法颁布后,香港法庭就开始取消陪审员制度,其根本原因便是中共政府要控制判决结果。中共只要控制了法官,就可以决定谁有罪谁脱罪,有陪审员,有罪无罪是陪审员说了算,那审判结果就很有机会“失控”。与其审判结果令中共愿望落空,倒不如干脆取消陪审团,掌控一切判决结果。 对于国安法审件,中共当然会担心,香港六成以上市民为黄丝,即使控方有否决任何一个陪审员的权力,但冥冥之中很难掌握个别陪审员的内心世界,如果有陪审员同情民主派,那么审判结果便不能如中共之所愿。 简单来说,中共要将某人入罪,就不能把最终决定权交到一群自己控制不了的平民手中,他们宁肯花一点气力去收买法官,因为法官是既得利益者,有各种手段可以笼络,控制法官比控制平民容易得多。 今日香港法庭有如此多的法官心甘情愿为中共效犬马之劳,他们平生所学、半生服膺的西方法治传统,都可以置诸度外,因此,取消陪审员制度对中共来说便是最优选择。 面对恶法,香港人暂时没有什么有效手段对付,但案件一审决,美国等西方政要异口同声公开谴责,连联合国人权高专杜尔克都“表示担忧”,他说“正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说,这项立法应予废除”——失道寡助,便是中共要吞下去的恶果。 中共在四十七人案中得到便宜,但他们失去的,却是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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