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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热衷核能却屡次错失机遇 原因非常奇葩
wforum.com  2025-02-21 15:13  南海的波涛

编者按

长期以来,运用核技术一直是世界大国的重要标志,自视大国的印度对此自然极为重视,但仍旧长期发展滞后。印度1998年违反《核不扩散条约》测试核武器而沦为“核贱民”,但小布什政府为拉拢印度仍冒天下之大不韪为其网开一面,打开了印度商业化利用核能的通道。然而,就算已清除了全部外部阻挠,印度核能产业发展却依然极为缓慢,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印度2010年推出的《民用核损害责任法》正是罪魁祸首!与其他国家的相似法律相比,这部法律非常奇葩:它规定一旦发生核事故,无论事实怎样核电站运营方都只背负很小一部分有限责任,而核电设备供应方则需承担大部分赔偿义务。之所以会搞出这种奇葩条款,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印度官方对自身操作运行水平“心里有数”,担心真发生事故产生的巨额赔偿没人承担。由于条款苛刻,国际供应商纷纷绕开印度核电的巨坑。其结果就是,印度核电未能吸引足够私人投资和国际参与,最终导致印度核工业过去数十年的发展停滞。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最近印度政府已放松政策管制,希望吸引更多私人资本投入。鉴于当前全球核能产业发展复苏势头上升,印度或将真正迎来一波恢复性增长。南亚研究小组特编译此文,供各位读者批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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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日的预算演讲中,印度财长西塔拉曼宣布,决定修改两项阻碍印度核电前景发展的原子能法案。可以说,印度最终乘着全球核能产业复苏的大势,做出了这个早该做出的决定。

印度核能发展陷入倒退堪称历史悲剧。印度早在1969年就曾在塔拉普尔(Tarapur)建成核电站,使其成为亚洲第二个拥有核电站的国家,远早于中国,仅次于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印度在西方合作伙伴的大力支持下,制定了颇具规模的核能研发计划。在1970年核能发展最乐观的时期,印度曾希望到2000年拥有1万兆瓦(MW)的核电装机容量。然而,距目标年份过去25年后,印度的核电装机容量仅约8200兆瓦。而中国目前的核电装机容量已达约5.8万兆瓦,韩国则达3.2万兆瓦。如今,中国和韩国已成为核反应堆主要出口国。阿联酋在不到十年前启动核电计划,但如今其核电装机容量已达5200兆瓦,这正要归功于由韩国建造的反应堆。

在过去十年间,印度政府一再调整核电装机容量目标,但这些目标无一得到实现。财政部长如今设定了新的目标,即到2047年实现10万兆瓦(MW)的核电装机容量。然而,她也足够现实地认识到,如果不修改印度核能的法律框架,即《1962年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1962)和《2010年民用核损害责任法》(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 Act, CLNDA),这一目标将无法达成。如果说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的早期政策为印度核能发展奠定基础,那么随后的一系列不幸事件——包括外部和内部因素——以及重大政治失策,则导致当前印度的核能僵局。

早在20世纪40年代,塔塔集团(Tatas)就在霍米·巴巴(Homi Bhabha)的请求下提供私人资金,推动印度核研究发展,而当时广岛、长崎两枚原子弹的爆炸标志着人类正式进入核时代。印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通过与外国合作构建自身核能能力的政策,使其在核能发展上占得先机。然而,自七十年代起,印度的核能发展问题开始不断累积。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1970年《核不扩散条约》(NPT)生效,改变全球核能合作格局。该条约将核武国家的数量冻结在五个,即1967年之前已进行核试验的国家,并开始限制核技术向其他国家转让。如果说印度的核计划曾在“核国际主义”时代蓬勃发展,那么在1970年代之后,它开始在外部压力下萎缩。如果印度在1967年1月前进行核试验,它将站在核秩序的有利一侧。然而,由于缺乏能力或意愿成为核武国家,印度最终被归为“非核国家”一方。(有报道称,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在1963年提议帮助印度进行核试验,但尼赫鲁拒绝了。)

当印度最终在1974年进行核试验时,情况反而变得更加糟糕。新德里试图取巧宣称其核试验是出于“和平用途”,但这一说法未能说服其敌对邻国——巴基斯坦和中国。相反,中国加强了与巴基斯坦的核合作,并最终促成巴基斯坦在中国支持下建立核武库。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印度施加更为严厉的核制裁,认为其对全球核不扩散构成重大威胁。

意识形态和政策上的混乱将印度置于最糟糕的境地——既不是“有核”国家,也不是“无核”国家。这种尴尬的境地持续了四分之一个世纪,直到印度终于挣脱困境。

1998年5月中旬,印度在48小时内连续进行了5次地下核试验,并正式宣布自己为核武国家。尽管这一举动带来了新一轮制裁,但也为印度与美国及全球核秩序和解打开大门。最初,美国对印度的核试验表示愤怒,但随后开始探索与新德里进行核合作的可能性。2005年至2008年间,乔治·W·布什政府促成一项框架协议,印度得以保留其核武库,同时恢复自1970年以来印度被剥夺的民用核能合作。美国不得不付出巨大努力,修改国内不扩散法律并推动国际规则调整,以帮助印度摆脱“核监狱”。然而,就在印度即将迎来核能发展的新篇章之际,印度政界在2010年通过《民用核损害责任法》(CLNDA),这一极具破坏性的决定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应推动核能快速复兴的民用核合作倡议,反而因该法律的实施让国内私人投资和外国合作变得几无可能。

根据全球通行的规范,一旦发生事故,所有责任应由核电站运营商承担,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赔偿。而CLNDA却赋予了运营商向设备和零部件供应商追责的权利。这一法律极大阻碍了印度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核能领域。莫迪政府自2014年上台后,曾试图找到解决方案来缓解这一问题,但始终未能吸引倒足够投资参与印度核电发展。过去十年间,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如果不修改CLNDA,印度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将难以提升,印度也无法顺利实现绿色转型。

除了CLNDA之外,印度核能发展面临的更深层次结构性问题源自《1962年原子能法》赋予政府对核能活动的完全垄断。1962年,政府全面控制核能或许合理,但如今,这一原则已不再适用。政府垄断严重阻碍印度核电大规模扩张所需的资本流入。目前,印度原子能部门(DAE)完全依赖政府拨款。

此外,这一垄断模式还限制了核能生态系统形成,妨碍技术创新、形成规模经济,以及建立全球核能合作网络,从而最终拖慢印度核电发展速度。过去70年来,塔塔、戈德瑞治(Godrej)、L&T、沃尔昌德纳加尔(Walchandnagar)和BHEL等私营和国有企业一直为印度核电站提供关键设备。如今,它们已经具备独立建设核电站的能力,只需印度原子能部(DAE)提供部分技术支持。

最近印度航天领域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尽管是有限的监管自由化,却已引发航天领域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如果核能领域也向私营企业开放,类似的变革很可能发生。

修订《原子能法》应为印度科技发展设定新的宏大蓝图。如印度原子能部、印度空间研究组织(ISRO)、国防研究与发展组织(DRDO)等政府部门,应专注于科研,而将设备生产和相关产业活动交给私营企业。这些科技领域的政府垄断已经失去其历史作用,反而成为阻碍印度技术转型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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