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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主權的國際演變 (反方:属于日本) zt
送交者: eastwest 2010-09-26 03:43:07 于 [世界军事论坛]

釣魚台主權的國際演變

玉山周報 2010/09/24
 《馬關條約》並未將釣魚台包含在內,而台灣官方典籍也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中;釣魚台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沒有隨著被轉移到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內...
【作者/陳宗逸】

釣魚台主權大事年表
《馬關條約》並未將釣魚台包含在內,而台灣官方典籍也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中;釣魚台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沒有隨著被轉移到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內;這也是前總統李登輝敢大膽說出「釣魚台屬於日本」,將「主權問題擱置」的政治思考奧妙哲學所在。

 

許多人引經據典將釣魚台的歸屬爭議,納入了國際條約的紛爭中,事實上,一般台灣人在國民黨黨化教育和強勢媒體的操作下,都認為釣魚台是在《馬關條約》簽訂時連同台灣一起割讓給日本,事實上,根據歷史考究,日本明治維新後,知道《萬國公法》(日後《國際法》的雛形)是與世界強權抗爭的重要依據,所以早在 1895 年1 月14 日,在日本內閣會議中,就已經把尖閣諸島(釣魚台)納入國土,這是根據《萬國公法》

 

「無主地先占」、「時效性統治行為」等原則為準的動作。而3 個月之後的1895 年4 月17 日《馬關條約》簽訂時,台灣早在《國際法》規範上就與釣魚台沒有關係,《馬關條約》中清國約定割讓的範圍,也不包括釣魚台。

 

事實 馬關條約未含釣魚台根據《馬關條約》第二款第二、三項:「中國將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19 度起至百20 度止,及北緯23 度起至24 度之間諸島嶼」所言,並不包括釣魚台群島(位於東經百24 度、北緯26 度)。

 

而在《馬關條約》日清講和的會議中,日本要求清國明確指出割讓的附屬島名,故在條約第三款列出澎湖群島,但釣魚台並不在附屬島嶼之中。總統馬英九之前有關釣魚台是「跟著《馬關條約》一起割讓給日本」之理論,在《國際法》上是錯誤的。

 

1895 年8 月日本官方發行的《帝國大日本新領部台灣地圖》中,也沒有釣魚台(尖閣諸島)的存在。

 

許多保釣人士把釣魚台和台灣的歸屬扯在一起的著名「證據」,就是在日治時代,東京法院在一起釣魚台究竟歸屬台灣台北縣或是琉球沖繩縣的判決中,判定釣魚台歸屬台北縣,日後經考證,發現這件官司和釣魚台無關,漁事紛爭發生地是在西表島和與那國島之間。

 

文獻釣魚台屬於日本領土從日本取得尖閣諸島實質統治權至二次大戰結束,對中國主張擁有釣魚台在《國際法》上最大的致命傷,是中國從來沒有對日本取得釣魚台的行為有任何異議,連任何足以紀錄史冊的基本抗議都沒有,甚至清/中國還在許多官方文件上公開承認釣魚台是日本領土,二次大戰後也沒有主張釣魚台是中國領土,要求日本歸還,甚至1951 年由中華民國台灣省文獻會編輯的《台灣省通志稿》,還記載「台灣省最北端為彭佳嶼」(p.24)。

 

甚至到1960 年,由中華民國內政部製作的《台灣省五市十六縣詳圖》,明記「台灣附屬島嶼共76 座,分布範圍從恆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嶼」,也和釣魚台無關。1970 年由台灣國立編譯館編印的國民中學地理教科書中,也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甚至連名稱都使用「尖閣群島」(國民中學地理第四冊中華民國59 年1 月初版)。由《馬關條約》廢除來連結領有釣魚台的戲碼,是1970 年代中「保釣」邉俞岵排d起的理論。

UN 協定 釣魚台交美託管

 

而1945 年4 月1 日太平洋戰爭末期,美軍占領沖繩(琉球)本島後成立「美國海軍政府」,同年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則被美軍為首的盟軍監管,並於1945 年8 月15 日成立沖繩諮詢會。1946 年盟軍最高總司令部備忘錄第667 號(連合国軍最高司令総司令部:若干の外郭地域を政治上行政上日本から分離することに関する覚書)關於將若干外廓地區在政治上、行政上自日本分離之備忘錄(SCAPIN667: Supreme Command forAllied Powers Instruction Note No. 667, January 29, 1946),明定將北緯30 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移交聯合國,釣魚台就在交給聯合國統治的南西諸島裡面。1947 年4 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北緯30 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和釣魚台交給美國託管。

 

而1950 年8 月4 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第22 號命令頒布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台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證明釣魚台是屬於美國託管的島嶼,任何沒有經過美國政府同意的行為皆為違法。1951 年由48 個代表盟軍的國家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居民與海域擁有行政、立法與司法施行之權力」,釣魚台即包括在南西群島中。這也顯示釣魚台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內,而為聯合國託管。

 

1952 年,《舊金山和約》即將生效時,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宣稱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和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中規定,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內容,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而因釣魚台並不包含在《舊金山和約》之中,故也沒有隨著被轉移至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內。

 

策略 以經濟海域爭取漁權

 

1950 年12 月15 日,美國軍政府改組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由美軍指派武官擔任首長,1952 年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以布令第68 號頒布《琉球政府章典》,1953 年12 月25 日民政府以布告予27 號公布的《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等正式公文書,均明文列舉尖閣列島(釣魚台)島名,美國政府認定釣魚台為日本領土,也就承認赤尾嶼(大正島)為日本國有領土,後來美國根據琉球民意,在1972 年5 月15 日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由美國尼克森總統和日本首相佐籐榮作簽字,歸還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交給美國託管的島嶼,而釣魚台作為琉球的一部分,自然也歸還日本。荒謬的是,當時台灣的蔣介石政權,還以「支持琉球獨立邉印姑x向台灣民間愛國「樂捐」,貽笑大方。

 

1982 年12 月10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新規定了每個國家擁有200 浬經濟海域的遊戲規則,台灣與日本間經濟海域重疊,釣魚台身處其間,雙方既有對漁權的爭議,則應參考經濟海域重疊的爭端解決方式處理,非強硬主張主權而陷入漁事無限紛擾,這也是前總統李登輝在卸任後大膽說出「釣魚台屬於日本」,將「主權問題擱置」的政治思考奧妙哲學,未來台灣如欲與日本解決釣魚台海域的漁事紛爭,過度凸顯民族主義和殺伐之氣而忽略《海洋法》的緩衝作法,是不智的選擇。

 

【完整內容請見《玉山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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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闻共有1条评论
  一、琉球王国当时似乎没有包括钓鱼列岛 - eastwest 09/26/1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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