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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胡:项立刚观点荒谬,常造成舆论压力,需讲清楚 zt |
| 送交者: eastwest 2026-09-29 20:35:49 于 [世界军事论坛] |
老胡:项立刚观点荒谬,常造成舆论压力,需讲清楚老胡是很不喜欢与一个人反复对线的,但我知道,项立刚在影响一些人,经常给社会造成舆论压力,所以其观点的荒谬还是需要向舆论场讲清楚的。 项立刚新帖子的核心是这句表述:“法律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法律执行的就是意识形态”。他通过这句话的宣示来标榜自己“立场坚定”,而恰恰他的这一宣示暴露了他对法律认知的严重偏颇:他混淆了法治的本质属性,也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 我们从不否认,法治存在价值立场,法律内嵌了意识形态。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点毋庸置疑、从未动摇。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法律等同于意识形态,或者它只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子项目。法律是兼具双重属性的国家治理体系,除了承载价值导向和意识形态,它还具有维系社会运转、定分止争的专业技术与公共治理属性。意识形态是思想、观念、价值的集合,属于思想上层建筑;而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刚性制度、行为规范、裁判规则,是独立、完整、专业的制度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与法律绝不能简单、粗暴地混为一谈。 简单来说,意识形态是法律的组成要素,而非法律是意识形态的附属分支。项立刚的核心错误,就是将法律丰富、立体、专业的全部内涵,压缩成单一的意识形态工具,彻底抽空了法治的专业性、规范性、社会性。而且,什么都意识形态化,动辄用立场说事,这是他的一贯风格,他特别热衷朝这个方向带节奏。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法律规则是中性的公共治理技术,绝非专为执行意识形态。最简单说,交通通行规则、合同订立与违约赔偿、财产权属界定、侵权责任划分、证据采信标准、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等等,这些维系市场经济运转、保障社会秩序的核心法条,是人类社会数千年治理实践沉淀的共同文明成果。 如果按照项立刚“法律就是执行意识形态”的极端逻辑,会推导出一系列荒谬结论:所有境外法学理论、法治研究方法、司法技术经验,都成了外来意识形态渗透;所有海外归国法学研究者,都是立场不纯、需要被防范限制的群体;中外法学交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都成了意识形态攻防的战场。 非常重要的是:中国推进的是依法治国,决不是用意识形态凌驾法律、替代法治的“意识形态治国”。依法治国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法治的独立规范价值,用稳定、统一、专业的规则治理社会。 老胡坚决反对西方的意识形态渗透,我的这个立场,经历了互联网早期的严峻考验。同时我认为,我们要警惕互联网上另一种泛意识形态化的极端思维,决不能让片面的立场至上、意识形态至上毁掉我们来之不易的法治进步和社会综合进步。 依法治国在1997年十五大上被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也是中国社会的共同意愿。项立刚搞极端化,宣扬“法律执行的就是意识形态”,抹黑整个法律界,我不想给他扣政治帽子,我只能说他既不懂法律,也不了解中国社会不断前进的脉络。他向互联网传播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都要意识形态至上,而且振振有词,围绕自己的账号搞出一个挺大的认知茧房,他在其中呼风唤雨,为所欲为。算了吧,就当他是为了私利,用耸动口号在收割流量吧。 老胡最后想说,我们的多元社会可以接受项立刚和围绕他的茧房存在,但我们的社会治理一定要与他和他的茧房保持应有距离。我们的公共政策和重大是非判断决不能受他们的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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