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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文件,日本没有北纬30°以南包括琉球主要岛礁主权 zt
送交者: eastwest 2026-06-02 20:47:44 于 [世界军事论坛]

根据国际法文件,日本没有北纬30°以南包括琉球主要岛礁主权


【本文由“guan_16486061782141”推荐,来自《反制日菲!中国海警实现环台岛执法》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根据国际法文件,日本没有北纬30°以南包括琉球主要岛礁主权。中国台湾岛以东广大海域与日本主权无关。 日本没有以主权为基础的,中国台湾岛以东海域任何海洋权益。因此,日本根本无权就中国台湾岛以东海域与菲律宾进行海域划界。日菲间的所谓“划界”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法理逻辑如下: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苏四国签字发布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日本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我们(盟军)认定的其它小岛;

1946年1月29日发布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日本施政权包括日本的4个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北的琉球群岛的约1000个附近小岛;

注意:盟军训令677号,补上了《波茨坦公告》第8条不明确的:盟军认定的“其它小岛”;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和第六条明确承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政府明确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1号决议案(S/RES/21(1947),文件号S/318),根据二战成果,将赤道以北(原文:north of the Equator)太平洋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原文:Trusteeship System)之下,并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美国随后对琉球群岛等行使托管管理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83条,托管区域管理权的任何变更必须由安理会核准,美国无权单方面处置。

1972年5月美国根据:《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美日之间签订的该协定与联合国文件规定,《联合国家宣言》等相悖)以及《旧金山和约》(中俄未参会,且中国明确反对。该合约为无效国际文件),将琉球群岛“行政、立法、司法管辖权”移交给了日本。 该移交至今未经联合国讨论审议,是为非法移交。

即使根据上述两个非法无效文件,1972年5月美国进行的对日本所谓琉球移交,也仅仅是“管辖”权,而非“主权”。并不能改变琉球及附近岛礁的国际法地位。

上述国际法理结论是:琉球主要岛礁,包括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先岛群岛以及附近冲之鸟礁,与那国岛等等岛礁主权,至今并不属于日本。

日本高士政府依据美日之间在国际法范畴内非法无效的“私相授受”,妄图进一步与菲进行中国台湾岛以东海域划界,就是毫无国际法法理基础的“错上加错”,十分荒谬;就是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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