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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免去国务委员职务
送交者: 渔樵闲话 2023-10-25 07:22:01 于 [世界军事论坛]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免去国务委员职务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下午表决,决定免去李尚福的国务委员、国防部部长职务,免去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

这是1982年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免去国务委员职务。

按照1982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国务院设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自1982年以来,共有67人次担任过国务委员的职务。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委员。1991年4月,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同时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的决定,就是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的。

但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或罢免国务委员,宪法和有关法律长期以来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

比如,2008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发的新华社通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员范围》一文中的表述,和上述有关规定相一致。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杨晶同志是否继续担任国务委员职务时,有关决定用的是“撤销”一词,而并没有使用“罢免”或“免去”的表述。

直到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三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这里说的“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包括国务委员。

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前所做的说明中指出,增加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机构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在这一问题上过去持有的歧义,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完善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是及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订刚刚两年多,就遇到了这一现实问题。正是这一法律,使得对秦刚、李尚福担任的国务委员的免职有法可依。

各级人大在届中免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年龄到了退休时间,需要新老交替。比如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财政部长、科技部长的任免,就是这一情况。另外一种情况是严重违纪违法,这种情况下的免职实际上就是罢免。对违纪违法人大代表职务的免职,已经使用“罢免”的表述。也有因工作调动、健康、廉洁等原因申请辞职的,人大会议接受其请求。因病或意外去世的,其职务或资格自动中止。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免去了李尚福国务委员、国防部部长职务,但并未同时任命新的国防部部长。正如本公众号前文所说,国防部部长不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暂时的空缺对于国防建设并无太大影响。

另外,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撤销杨晶职务时,用的是“同志”称呼。而这次免去两人的国务委员职务,没有“同志”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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