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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方舟子被袭案轻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 |
| 送交者: 调侃军政 2010-10-12 06:35:37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两天来,肖传国10万元买凶被判5个半月拘役引发了公众热议,很多人认为判罚过轻,不能体现其10万元买凶的主观恶性,也不足以警示此类买凶伤人犯罪。此案中,方舟子、方玄昌的伤情均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要求的轻伤,从某种意义上说,肖传国只“买凶”却未能“伤人”,这也是导致案件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的原因。对此有人提出疑问,难道“肖获轻判,就是因为方舟子跑得快”?买凶行为本身就不算犯罪吗? 法律人士介绍说,在刑法中,买凶伤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只“买凶”未“伤人”实质上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理上说,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但有意思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例,却鲜有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比如都是买凶,一个要杀人,一个要伤人,结果行凶者在作案现场被抓,未造成危害后果,买凶杀人者就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而买凶伤人者却不予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罪。 究其原因,是因为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故意伤害罪以结果论,没有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形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思维定势。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故意伤害未遂行为刑事打击的空白。 肖传国案中,方舟子因身手敏捷跑得快,才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后果;方玄昌练过武术身体素质好, 被袭过程中甚至还两次反身追打袭击者,所以两人伤情轻微,可如果说因此导致行凶者无法定罪,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好在方舟子打假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司法机关还可适用“门槛”较低、不需要轻伤鉴定的寻衅滋事罪处罚,要是其他的案件,可能只以治安案件处理。 很多公众认为,像肖传国这样10万元雇凶、以铁锤、钢管伤人的恶劣情形,不论最后打伤没打伤,都该判刑坐牢。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的表述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而非“致人轻伤的”,既然刑法原文并未明确以轻伤的危害后果作为起刑点,为什么要把轻伤鉴定作为惟一的认定标准? 在肖传国案中,警方侦查时是故意伤害罪名,刑事拘留时是故意伤害罪名,检方批准逮捕时还是故意伤害罪名,但在方玄昌的轻微伤鉴定出炉后,罪名就变成了寻衅滋事,罪名之变不言自明。 目前轻伤鉴定依据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精准计量衡量伤情,比如头部钝器伤6厘米算轻伤,而方玄昌的伤口是5厘米。机械地看,这1厘米之差就是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因此有人开玩笑说,根据轻伤鉴定标准,打掉两颗牙才算轻伤,那就一次打掉你一颗牙,你还不能指望把行凶者判刑入狱。 所以,有法律人士认为,对于故意伤害未遂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仅看伤害后果,应该综合案件情况判断罪与非罪。恶意买凶却没能得逞的情形,应属《刑法》打击的范畴,否则的话,就可能任由其逍遥法外,甚至再次实施犯罪。这也会引发人们自身权益无法保障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表示,故意伤害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他只听说过云南有过一个判例。一直以来,故意伤害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争议不断,肖传国案触及的正是这个法律空白。许兰亭认为,这应该由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解释。本报记者邱伟 法律专家 建议设立雇凶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刑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企图到达对被害人重伤以上的伤害,比如明确要求行凶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可以以故意伤人重伤未遂来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肖传国案中,肖传国授意殴打就是说“教训一顿”,并未明确说明伤害后果,这种语义不明的情况通常就要以后果论。对于10万元雇凶情节,洪道德认为每个人对经济价值认识不一样,这不能反映一个人主观恶性大小,也不能从社会角度予以刑法意义上的评判。 洪道德同时认为,对于肖传国这样语义不明的雇凶行为,如果最后仅依据行凶者伤害后果来判断,确实会让一些雇凶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或多或少触及了一些法律的空白。 那么雇凶行为本身能不能算犯罪?洪道德提出,基于目前雇凶情况比较普遍,存在打击不力的现状,《刑法》是否可以设立雇凶罪,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出发点,将雇凶杀人、伤人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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