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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奉孝 我的怀疑 |
| 送交者: horse625 2010-07-13 11:40:0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陈奉孝
今天中共在新浪网上全文公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马上引来一千多名网友的评论,其中多数评论怀疑该规定是否能真正落实下去。对此我的怀疑如下:
1、该规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是“报告”,向谁报告?当然是向该干部的有关上级报告,这与人大、政协两会上代表们提出的干部公布个人及配偶、子女的财产完全是两回事,仍然是黑箱作业。
2、为什么只规定县处级(包括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才报告?从近年来已公开报道的贪腐案件,科级干部不在少数,而且科级干部的数量庞大,贪污数额也十分惊人,有的科级干部贪污达到上亿。
3、该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这就是说已经办完离退休手续的县处级以上的干部根本就无需再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了。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干部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通过以权谋私为自己和其配偶、子女获得的财产就可以不闻不问了?
4、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明“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家知道,现在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当然包括干部,他们的子女大都结婚成家,脱离父母独立门户了。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县处级以上的干部把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转移到其已经独立门户的子女名下,也就不用报告了。这样一来这个规定还有多少实际意义?
5、该规定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这就是说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完全是一个独立王国,如果这个独立王国作出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有矛盾,由谁来裁决?
6、第二十一条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该规定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仅仅是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请注意:仅仅是备案!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与中央制定的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怎么办?没有下文!
7、我在一篇短文中曾说过,目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已面临两大危机:第一是现在绝大多数中共党员已失掉了信仰,入党的真实目的只不过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利益,第二是现在中共已经自己管不了自己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南海的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一出中南海就变样。说句老实话,我真的怀疑这个看似比较好的规定最后只不过是一场作秀,倘如此,人民群众对中共残存的最后一点信任恐怕就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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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闻共有2条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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