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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证姐”的《行政处罚书》中的“顺手”二字很有讲究 |
送交者: 三把刀 2025-08-08 07:36:30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陈家梁子 亮证姐”受到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总算对公众有了一个交代。 广西防城港公安局防城分局8月5日对她下达了《行政处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看了《行政处罚书》,对有句话大惑不解。《行政处罚书》写道,“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驾驶员要‘亮证’”。 《行政处罚书》有必要将她“亮证”过程写得这么详细吗?公安机关又是怎么知道她是顺手?执法证是放在车辆扶手箱位置?只能是侯某某的自述,并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旁证。为何公安机关要采信她的证词并写入处罚书呢? “顺手”二字明显是为侯某某开脱。暗示侯某某“亮证”是临时起意,并非将老公的执法证有意放在车内,以在遇到冲突时仗权欺人,并非一贯如此。甚至可能是他老公无意将执法证遗留在车内,她灵机一动,才出此大招。 看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她的处罚还有多有包庇。对其行政拘留5日 的处罚也是按最低标准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书》也没有公布她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这是必须要公布的信息。反而公布了无过错当事人的姓名和车辆信息。处理非常有欠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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