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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尼斯为啥走不出是与应当的迷宫? |
送交者: 三把刀 2025-05-13 04:39:5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刘清平 斯是思史X106. 菲尼斯为啥走不出是与应当的迷宫?
这些年的法哲学圈子里,英国的约翰·菲尼斯名噪一时,因为他打算让近两百年来,一直走下坡路的自然法,再次伟大起来,英文又叫“make natural law great again”,差不多算是当代的复兴潮里,一个小前辈咧。所以哈,尽管算不上思想家,还是有必要把他,放在学术史的层面,简单说上几句。
古希腊就露出尖尖角,还在现代早期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那里,兴旺发达的自然法,怎么到了20世纪中叶,就陷入了后继乏人,急需重振的衰败境地呢?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讨论霍布斯的时候说过的:它有个打娘胎落下的毛病,总想着在人性领域里,从“自然之是”直接推出“法之应当”。
搁以前吧,这其实不算个事,反倒好像还能给它,增添不少魅惑:真的很神奇吔,这样子把“自然”与“法”合为一体,不留一丝丝缝隙。可惜哦,等到18世纪的休谟,提出了“是与应当”的质疑,自然法的软肋上,就被捅了狠狠的一刀:要是从事实不可能直接推出价值,实然的“自然”与应然的“法”,还怎么水乳交融呀,倒不如说更像油水两分,搞不到一块去吧。
你看喔,思想家的绕不过去,就是这样子彪悍:想当年的休谟,不过一个二十郎当岁的小伙,提出“是与应当”质疑的篇幅嘛,也就区区几百字,但靠着原创理念的深度洞穿力,硬是把一个源远流长了两千年的强势思潮,逼进了底气不足,一蹶不振,快要消亡了的困境。不服不行,不是?
走进20世纪,摩尔之流也来凑了一波热闹,进一步鼓吹:任何想从自然的事实描述出发,定义好坏价值概念的意图,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结果把寻求“自然”与“法”合一的理论思路,逼进了一蟹不如一蟹的死胡同,躲不开下面这个噩梦的萦绕:从自然的“是”推出法的“应当”,真有那么“自然”么?
菲尼斯一定深切感受到了,这股强大的冲击力,所以决定复兴自然法,写下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时候,才不惜动用第一编的全部篇幅,开门见山地讨论这个看起来不相干的质疑,然后才在第二和第三编里,正面阐发他的规范性立论。
这种理论架构清晰地表现出,他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要是不走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迷宫,要想在当代复兴自然法的传统,注定了徒劳。然而很可惜,尽管使出了浑身解数,他打算重振旗鼓的努力,最终还是陷入了徒劳,非但没把自然法从泥巴坑里拖出来,反倒让它的致命伤,暴露得很显眼咧,嗯哼。
问题在于,为了摆脱著名的“自然主义谬误”,他的手法很黄很暴力,不是如实探究是与应当的本来面目,而是一举斩断了二者的双向关联,既否定了“从事实推出价值”的可能性,又否定了“从价值推出事实”的可能性,公然宣布:“评判绝不是从描述推出来的……描述也不是从评判推出来的。”
他甚至为悠久的自然法传统洗地,一方面声称,从是到应当的任何推论全是“非法”的,另一方面主张,以前的自然法解释者,都是些“守法”的良民,从没想过要从自然事实推出价值规范,因而也不去追问,什么是合乎“自然人性”的,而是只忙着追问,什么是“合乎理性”的;至于他自己呢,也不关注“自然人性”,仅仅从“实践理性”的原则出发,专心讨论“无源而出”的“属人之好”……
这样子看,菲尼斯为了拯救自然法,快有点不计成本,不惜血本咧,不仅断言从事实推不出价值,而且更上一层楼,断言从价值也推不出事实,一点余地都不留,甚至把一直是自然法基础的自然人性,也打进了南极洲的冷宫,主张自然法不是源于自然人性,而是源于实践理性,却不敢正视一个否认不了的事实:从开始起,自然法的主流思潮,就喜欢把“理性”当成最“自然”的“人性”看,不是?
同时吧,他好像也没察觉到,如此决绝地把自然法,塞进是与正当老死不相往来的二元架构,会让它的鼎鼎大名面临黑色幽默的严重尴尬:不以“自然人性”为基础的“应当之法”,或许能够另辟蹊径地找到别的冠名,但还有什么资格,美其名曰“自然法”呢?一言以蔽之哦,与“自然人性”无关的“法”,还能说成是“自然—法”么?不如改名换姓,另立山头算了。仅此业已表明,菲尼斯的重振旗鼓,笼罩着何等无奈的自败气氛,嗯哼。
更自败的是,他接着又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中,谈起了事实与价值之间,“循环往复”的兜圈子:“如同从属人处境的事实,无疑可以推出人们对属人价值观和实践理性要求的基本评判那样子,描述性的社会科学,也无疑可以还原成伦理或政治判断的辩护书……这个意思上讲,描述性的社会科学是‘价值无涉’的。”
这段话不算长,但好像很有几个说不通:第一呢,要是从事实到价值的推论是“非法”的,从“属人事实”到“属人价值”的推论,怎么就摇身一变,突然“合法”起来了呀?第二嘛,要是从事实到价值的推论是“非法”的,描述性的社会科学,如何为人们的伦理或政治判断做辩护呢?第三吧,要是描述性的社会科学“可以为价值判断辩护”“给人们分配赞赏和责难”,它怎么可能成为“价值无涉”的吔?无论如何,想要围绕“价值判断”,展开“价值无涉”的“辩护”,听起来总有点像子虚乌有的“圆形之方”,不是?
话说到这份上,就能看出来咧:面对是与应当质疑的致命冲击力,菲尼斯的对策,其实属于“既要—又要”的那种,一方面想把非此即彼的现代二元架构无保留地照搬过来,另一方面却依然坚持自然法的老传统,直接混同了事实与价值……
于是乎,这样子和稀泥的结果,虽然相当辩证地左右逢源,同时却也让他的重构落入了两头为难的左支右绌,不管怎么圆场,都难以维系逻辑上的自洽一致,尤其让人拎不清,他到底站在了哪一头:究竟是站在了“从事实绝对没法推出价值”的这一头呢,还是站在了“从事实无疑可以推出价值”的那一头,嗯哼。
也因此,尽管菲尼斯的初心善良,很想砸碎“是与应当”这个卡脖子的瓶颈,让自然法一劳永逸,免去“自然主义谬误“的坏名声,却又因为自己搞折衷瞎调和,反倒把套在自然法脖子上的那根绳,扯得越来越紧啦:你想哟,要是自然法的价值规范属于“无源而出”,与人性的自然事实无关,不就等于说,它是个没啥根基,悬在半空的海市蜃楼么,风一吹,说不准就垮咧……
特别是主流西哲强调的“理性”,认知维度上的原初功能,就在于找到“原因(reason)”,可菲尼斯却凭空端出了个“无源而出”,你说他鼓吹的“实践理性”,到底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呀?又怎么可能证成,自然法的永恒正当呢?估摸着阿奎那要是看见了这个词儿,连棺材板儿都盖不住了,不是?
尤其让人想不通的是,是与应当的谜底,找起来其实没那么难,特别是考虑到,第一么,麦金太尔和马斯洛等人,已经提到了“需要”的关键作用(虽然没给出什么具体的论证),花点工夫综述一下文献,应该很容易搞定;第二呢,菲尼斯接下来将属人的基本好或基本价值,分成七类“生命、知识、游戏、审美、友谊、实践理性、宗教”的时候,他自己也多次谈到过“需要”,嗯哼。
更滑稽的是,在第二编里,他不仅优先考察了“知识”问题,等于是承认了,实践理性也要以认知理性为前提,而且在讨论的过程中,或许由于事实没法否认的缘故,还全然忘记了自己说过的,“属人之好都是无源而出”,一个不留神,就把知识这种基本价值的根源,归因到作为认知需要的好奇心那里去啦。
请看他给出的精辟定义:“好奇心”是“为了避免无知或错谬,去认识和发现真相的纯粹意欲”,也就是“为了认知的缘故,想要了解某个东西的意欲、意向或感到的需要”。至于“知识”能够成为一种“属人之好”或“基本价值”,应该说也恰恰与这种“需要”或“意欲”直接相关,因为作为“值得拥有的东西”,“好(善)”正是指“人们的意欲、选择或行为的目的”……
话说到这份上,就不好再说啥了吧:联想到菲尼斯专门分析过,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有关“好是万物意欲的东西”的说法,再联想到他自己还讲过,“好奇心不是唯一的基本冲动、意向或兴趣”,下面的结论不就是水到自然成了的嘛:无论哪一种属人之好或基本价值,都不可能是“无源而出”的。
倒不如说,它们都是经由需要或意欲这个中介,来自各种事实特别是人自身存在的事实,如同生命之好源于人们的求生需要,宗教之好源于人们的信仰需要那样子……不好意思吔,亲,各位要是还不能一眼看出,这个结论直接见证了,以需要为原点的人性逻辑,是怎样地放之四海普遍真,俺老汉又不好再说啥了哦,不是?
为啥面对着就在手边的清晰答案,他还是没能走出事实与价值的迷宫,反倒在左右逢源中,落入了左支右绌呀?别的原因就甭瞎猜了,有一条是明摆着的:菲尼斯缺乏足够的分析批判精神,既不想抛弃自然法混同是与应当的传统,又不敢否定现代的二元对立架构,于是乎就以“既要—又要”的糊涂方式,把这俩不共戴天的玩意儿,囫囵吞枣地统统纳入了,自己重构的“全新”理论中。
当然喽,比他更不堪的,或许是西方法哲学界咧,居然没看到,这种理论的漏洞百出,处处窟窿,反倒热情赞誉他的复兴贡献,丝毫木有察觉到,他是怎样把套在自然法脖子上的那根绳,扯得越来越紧滴,尤其木有意识到,只有抓住“需要”的枢纽,走出事实与价值的迷宫,才能治好“自然法不自然”的致命伤。再联想到同一个法哲学界,面对法学实证主义的“恶法亦法”命题,也是束手无措,一筹莫展,浅人在此给它的这个定位,好像很难说成是“偏激”的哟,嗯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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