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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內瓦公約看日軍犯罪的體制面問題
送交者: 调侃军政 2025-05-04 03:50:50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姜克实

戰爭中日軍的犯罪行為根源到底在何處?如今,經長年政治宣傳和感情色彩濃厚的民族怨恨教育的結果,國內大陸方面的民眾中,產生出一種把軍國主義侵略體質下的國家犯罪責任,推諉,轉移給日本民族,民眾的傾向。即日本人的民族性(恥文化帶來的犯罪意識的稀薄感)和個人(日本鬼子,鬼子兵)人性面的殘忍,是滋生戰爭犯罪的原因。在此類錯誤確識的誘導下,戰爭犯罪成為了個人,民族的責任,而發動侵略戰爭,灌輸忠君愛國精神,縱使國民為國家,為天皇捐軀,表彰其戰爭犯罪行為,稱戰死者為“護國英靈”的國家,軍部卻逃之夭夭。據筆者的調查,接觸發現,現在中國大陸,特別是知識人階層,比如大學生,媒體,教師等上層群體中多存在此類從“日本人的民族性”,“武士道”等文化層面摸索,解釋日軍(鬼子)的殘酷,和犯罪行為的傾向。此傾向,可以說是從被操縱的民族怨恨教育中產生出來的,本末顛倒的現象。

戰爭犯罪和屠殺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不在個人,民族性。若沒有國家推行的忠君愛國教育,沒有軍隊的“以作俘虜為恥”的殉國思想灌輸,普通人絕不會自動變為殘酷的殺人機器。此點,若比較一下戰前(忠君愛國),戰後(和平主義)的教育,和和受教育者的思想意識,價值觀變的遷即可一目了然。同為一個民族,同是一一樣的文化背景,戰爭年代的軍人會殺人不眨眼,而今日的日本人,大多數見到殺雞都會流淚。犯罪原因除起源於軍國主義教育外,還來自於戰前國家,軍隊的體質面問題,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以少數精銳部隊強行大規模,廣範圍作戰,致使日軍缺乏對大量俘虜的收容,處置能力。
二,軍上層部無視日內瓦公約等戰爭國際法,對士兵不進行國際法規教育,反而灌輸忠君愛國的殉國思想,輕視人道,和自(自己)他(俘虜)的人格。
三,在外交面,政府將“日中戰爭”行為故意改稱為“支那事變”,意圖使犯罪行為回避,逃脫戰爭國際法的約束。

以下,通過戰爭中日本政府,軍部對《日內瓦公約》的處置、解釋的歷史檔案資料,分析一下日軍之所以在日中戰爭中殘殺、虐待傷兵、俘虜的根本原因。

日內瓦公約也稱紅十字會條約,是戰鬥行為中保護傷病者及戰俘的戰爭國際法。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等12國簽署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成為戰爭國際法的開端。日本明治政府於1886年6月6日,申請加入了此公約。1900年11月21日,又參加,批准了包括優待戰俘內容的戰爭國際法《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899年7月29日簽約 ) 。

?1906年日內瓦公約第一回改正(7月6日簽約)時,法律保護的對象範圍中添加了優待戰俘的新內容(病者和傷者作為戰俘,適用於《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保護)。日本此時又成為1906年改正條約的簽約國之一,並在日俄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率先做出過優待俄國,德國戰俘的模範榜樣。

圖表6-15 1900年11月,日本政府批准海牙陸戰條約,承認對俘虜的保護



但是,在日中戰爭開始前1929年日內瓦公約第二回改定過程中,日本政府的態度卻消極起來。此次條約改定的特徵,是將“戰俘優待”的內容獨立出來,形成單獨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第二公約)。作為簽約(7月27日)國成員之一,外務省意圖促使條約在國內得到政府批准,可是此件在政府各部的協商中遭到軍部(陸、海軍省)的強烈反對。其審議過程如下。

圖表6-16 1935年3月,日本政府 僅批准了改正條約中的“優待傷病者”一條(第一公約),還帶有保留條件



1934年8月,外務省為了奏請批准該條約生效,8月9日向各關係省廳徵求對新條約的意見。此時,陸軍省和海軍省對其中“優待戰俘”的第二公約出示了反對意見,最終導致此條項奏請的流產。結果政府於1934年底,以“附加保留意見”為條件,僅通過了其中優待傷病者的第一公約,而優待戰俘的第二公約沒有得到國會批准[1]。簽約的62個國家中,以日本為首,有9個國家未以批准(此件中國也為簽約國,於1935年11月19日批准生效,但因為軍體制,教育等問題也從未認真恪守)。反對者之一海軍省,在1934年11月15日對外務省作出的回答意見中,出示了以下四點反對理由:

一,帝國軍人的観念中未有作囚俘之意識,相反外國軍人的観念中對此點並無心理抵抗。所以條項表面上為雙務平等,實際上對我國是片面義務。
二,若對俘虜進行優待保證其安全,…會導致敵軍擴大飛機轟炸半徑,使帝國增大空襲危險,對我海軍作戰會招致不利結果。
三,若按第八十六條規定,承認第三國代表監督俘虜會談事項,會給軍事行動帶來不利。
四,本條約中…俘虜優待程度超出本帝國軍人待遇,有待海軍處罰令,海軍刑法,海軍軍事法庭,海軍監獄令等諸法規等同時修正調整。為達到維持軍紀目的,此類法規修正不能予以承認[2]

第一條的主旨為日軍教育中沒有鼓勵軍人作俘虜的內容(寧死殉國不作俘虜),所以若只優待敵方俘虜,條約成為不公正的片務。第二條主旨是優待敵俘虜會給作戰行動帶來不利。第三條是遵守優待俘虜規則承認第三國介入監督時,容易產生軍事行動洩密結果。第四條則為過分優待俘虜會影響、破壞本國軍隊的軍紀。

若政府、軍部上層以上述理由來解釋,抵制國際法,在軍內拒絕戰優待俘教育,宣傳“殉國”思想的話,下級部隊當然不會理解優待戰俘的國際法的精神、悉知內容,戰鬥中也不會主動去保護敵方戰俘。

此外從軍事行動面講,戰鬥行為中若發生大量俘虜,還會增加,帶來管理面和物質供給面的負擔,影響戰鬥任務的完成。特別是在日軍作戰能力處於絕對優勢,以少數精銳部隊快速進軍,大規模作戰的日中戰爭初期,戰鬥人員,物資等極端緊缺,不足(與中國軍作戰兵力比約1對7)。兵源,補給力的不足,也必然促使下級作戰部隊“處置”(殺害)俘虜現象的發生。

在這種客觀條件下,若沒有法律和上級直接命令(如前述保護第三國權益的指示)約束,第一線部隊對戰俘進行殘殺、虐待可以說是一個必然結果[3]。所以必須認識到,日中戰爭初期,日軍大量殺害戰俘,傷病者的現象並不只是南京慘案一處,從滕縣作戰中也可看到同樣行為,是一個軍隊體制面的問題,屬一種國家的戰爭犯罪。

圖表6-17 板東戰俘收容所是日本演奏貝多芬第九交響曲(合唱部分)的最早場所

還應指出的一個問題是日本當初擁護,遵循日內瓦公約的基本動機不純。如前所述,日本早在1886年即加入了日內瓦公約,1900年又批准了《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日俄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還堪稱日內瓦公約執行的模範國。其中日俄戰爭中松山(愛媛)收容所對俄國戰俘的保護,優待(1904~1905),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板東收容所(徳島)對德國戰俘的保護,優待(1917~1920)至今仍留下很多故事美談,成為地方自治體和日本國政府引為自豪的過去。可是日本政府遵循日內瓦公約的動機,並不是來自西方的人道,博愛精神,而是一種為了挺身列伍於列強國家的制度面模仿,和為維護天皇榮譽,提高國家品位的政治演出。

圖表6-18 松山收容所的俄國人戰俘。殘酷的日俄戰爭中“去松山”成為俄軍俘虜的最大精神安慰

?日本政府批准改定的第二回紅十字會條約時(1906年7月6日,35國簽約,52國最終參加,日本於1908年4月23日批准承認),1908年6月18日,曾以陸軍大臣寺內正毅的名義發佈了「陸訓第十號」文件,為了教育部隊全體,附加了一個有關條約內容的通俗解釋文,要求包括在鄉軍人會的陸軍上下全體人員對條約內容“熟読恪守”“作實行之模範”。為何如此?文件將動機,理由解釋為以此來維護“天皇陛下至仁至慈的尊嚴”和“顯示皇國之品位”[4]。這種不純動機,在日本成長為列強國一員後,或在其侵略的權益與日內瓦公約內容規定發生抵觸時,不免要出現質的變化。

還應指出,日中戰爭期間的日軍,對已經批准的“優待傷病者”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也從未有過認真遵守的態度表示。一再強調“支那事變”並不是戰爭,不能適用於戰爭國際法。下面再看條約生效後,日本陸軍省對履行此條約所持的態度。

日中戰爭(支那事変)爆發後,如何履行二年前政府批准的第一公約《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被提到議事日程。為此,1937年11月9日,陸軍省頒佈了一個以陸軍省副官櫛淵鍹一之名發表的文件(陸普第六七六〇號)。內容是通知陸軍所管各部,日本政府在1935年曾批准了日內瓦第一公約。文件內容如下:

? “政府最近批准了別冊內容《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昭和十年日內瓦公約第一號》,特此依命頒發”。

緊接下來的文章後半為追加解釋,云:

“追申,當前的支那事變並不是本條約中規定的戰爭,所以〈日本〉並沒有履行條約之義務(條約內容並不能適用於日本),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希望瞭解此件並儘量遵守條約內容”[5]

主旨很明白,即通知部隊,由於“支那事変”,定義面不屬“戰爭”行為,所以日軍並沒有履行此條約(戰爭國際法)的“義務”。從此一文面,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1931年9月18日挑起佔領中國東三省的侵略戰爭後,為什麼一直使用“滿洲事變”,1937年7約發起全面侵略戰爭後,卻一直使用“支那事變”用語的緣由。其意圖之一即在於回避戰爭國際法的約束,使日軍在“事變”中的殘酷行為合法化。

對此日本政府,軍部的意圖,至今中國國內的有關人士,包括歷史研究者,抗戰史學界全體,不僅未加警惕,分析此“事變”用語中的含義,反而在國內沿用“事變”之語至今,並將對“滿洲事變”的中方修正語“9.18事變”導入史書,課本,使其在國內也正統化。此舉(9.18事變的稱呼),不能不說是歷史學界全體的重大過失。

圖表6-19 修改中,將遵守“義務”改為“希望周知”,頒佈者從大臣降為副官



若對比通知文件和作成中的修改稿件(上圖,案文訂正件),還能進一步看到陸軍省在公布文件時故做手腳,將文件格式降低,並將履行“義務”化小化了的修改痕跡。防衛省的原史料中,可看到最終頒發件(左)前的修改稿原件(右)。對比其中的修正之處,會發現修改過程中,

一,陸軍一般下達的命令(達),被改為通知(通牒)[6](取消約束義務)。二,以“陸軍大臣杉山元名義的頒布”方法,被改為“陸軍省副官櫛淵鍹一依命頒布”(重要性降格)。三,條約遵守的義務(準據スベシ)被改為通曉(周知),即“希望周知其內容存在”(準據スル儀ト承知相成度=取消遵循義務)[7]

從以下添附件的決策過程還可看出,“決裁指定”者為陸軍次官梅津美治郎(中將,有印),“決行指定”者(經手人)為櫛淵鍹一大佐(高級副官,有印),而原先預定為頒佈者的陸軍大臣杉山元(大將,無印)卻變成了“委託者”,從文面看,似乎根本未參與此文件的制定。

圖表6-20 公佈時責任者改為次官,陸軍大臣變為了委託者(降格處置)

總之,對陸軍首脳部來說,日內瓦公約的規定內容在“支那事変”中對日本的軍事行動並明沒有任何約束能力,各戰鬥部隊僅需在“有條件情況下”給與其部分留意即可。可以說戰場上日軍屠殺俘虜,傷病者的習慣性犯罪行為,既是在這種模棱兩可的文字遊戲,和無視,輕視國際法的軍隊體質的土壌中培養起來的。

和南京事件一樣,由於證據史料面的局限,日軍的滕縣作戰中,到底有多少平民,傷兵,俘虜遭到殺害是一個不可得到準確數字的難題。在沒有可靠的史料證據情況下,迎合政治要求來擴大,羅列數字,或以感情教育煽動後代人民族仇恨的方法,都是有害於科學研究的。歷史學的任務,是要科學,準確地還原,記錄事實真相,分析犯罪體制的構造,吸取犯罪發生的教訓。而不是為政治和教育服務的工具。本考察結束之際,筆者希望國內的歷史研究者在今後的研究中

一,要區分學術研究和政治教育的關係,把學問從政治中獨立出來。在戰後已進入第四代人的今日,史學研究領域所需要的並不是繼續感情面的歷史怨恨,而是要正確,公允地記錄歷史事實。吸取歷史教訓。杜絕戰爭和犯罪的再次發生。把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自己的歷史感情科學化,學問化,擴大成為世界各國都能接受的文化遺產。
二,要實事求是,去掉宣傳色彩,認識到滕縣保衛戰並不是一部完整的英雄史詩,“3,000名川軍將士壯烈殉國,誓死不作俘虜”的英雄美談之背後,隱藏著同南京事件一樣的,日軍殺害平民,戰俘,傷病者的國際法犯罪事實。過度的英雄事蹟渲染,會導致掩蓋日軍犯罪行為,隱蔽國家戰爭責任的相反效果。
三,研究中要出示可靠的證據,從各種具體事例的實證開始。不要一開始就以政治定調。數據並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研究的結果。如北沙河慘案,雖受害人數僅83人,但是一個具體,完整的事例研究,往往更有學術面的說服力。
四,學術研究不等於控訴,絕不能感情化。不需要羅列無證據的數據,描寫犯罪場面,殘忍手法,過程,進行感情面的渲染。而是要注重分析導致日軍戰爭犯罪的國家,軍隊的體質面問題,尋找出犯罪原因,指出戰爭中,日軍犯罪的必然性,普遍性和階段性的特徵[8]。並且要依法(日內瓦公約)分類,加強對日軍在戰鬥中殺害平民,俘虜,傷病者的犯罪行為研究,追究國家的戰爭責任。


[1] 「御署名原本/昭和十年/条約第一号/戦地軍隊ニ於ケル傷者及病者ノ状態改善ニ関スル「ジュネーヴ」条約」JACAR :A03022010600。


[2] 「俘虜条約ニ対スル意見」JACAR:B04122508600、338-339頁。


[3] 日俄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日軍優待戰俘的理由,一為俘獲人數不多,不難收容,對應。二為當時近代化途中的日本人,對所謂“文明國”戰俘所持有的劣等感意識。但最重要的理由還應是俘虜政策,軍紀教育的結果。


[4] 「赤十字条約(戦地軍隊ニ於ケル傷者及病者ノ状態改善ニ関スル条約)解釋」、陸軍省-大日記乙輯-S6-8-21、JACAR:C01001962100、2頁、6頁。


[5] 原文为「追テ今回ノ支那事変ハ本条約ニ謂フ戦争ニ非ザルヲ以テ其ノ当然ノ適用ハ之ヲ生ゼザルモ事情ノ許ス範囲ニ於テ本条約ニ準拠スル儀ト承知相成度」JACAR:C01005048800、454頁。


[6] 在日語中兩者意思相近,但在政府行政命令系統中,“逹”有命令之意,而“通牒”則指通知。


[7] 「赤十字条約(戦地軍隊に於ける傷病者の状態改善に関する1929年ジュネーブ条約)頒布の件」、 陸軍省-大日記甲輯、JACAR: C01001535900、1178頁。


[8] 研究中可以看到,日軍在戰爭初期(19387-1938)年間,有大量殺害民間人,俘虜的傾向。在廣大後方統治區誕生後,從長期戰準備和鞏固佔領區統治的角度,開始加強對百姓的“宣撫工作”,受降歸順部隊,建立傀儡組織,維持地方治安等。為此,和初期相比,大規模殘殺平民百姓和俘虜的狀況,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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