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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就没有'尊重宗教信仰',这是法律常识 |
| 送交者: 白云高飞 2018-11-27 07:05:47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在中国,从来就没有保障、尊重宗教信仰这一说,宪法上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自由地选择信仰某一种或不信仰某一种宗教,这是权利。宪法和法律保障和尊重的是这种权利,而不是宗教信仰本身。需要保障和尊重的宗教信仰,那不是权利,而是特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些朋友据此错误的认为:国家承认宗教信仰信仰自由,就是允许自由传教,就是不能批判宗教,一旦批评宗教,就是不遵守法律。真相到底如何呢: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信徒人格、尊重信教的权利≠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传播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不代表有随意传播宗教的自由。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信仰。 无神论者遵守法律规定,不会去教堂、寺庙、清真寺宣传无神论,是因为我们尊重的是法律,不代表必须从内心尊重宗教本身。而宗教徒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广场、公开媒体、学校等等)宣传宗教。在教育界,宗教与教育分开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即使是欧美这样宗教势力很大的西方国家,也是立法严禁宗教干涉教育的。 说应该“尊重宗教信仰”,完全是一种误解。法律规定的是,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尊重“宗教信仰”。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不因为你是宗教徒,而在就业,婚姻方面予以歧视,是尊重信教的人,而不是尊重宗教。我打个粗俗的比方,有的人信仰吃翔可以长生不老,我可以尊重这个信仰吃翔的人,但不代表我必须尊重他信仰的这个翔。如果必须尊重宗教信仰,那么任何宣传无神论的行为都是不尊重宗教信仰,而相信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也是对其他宗教信仰的不尊重。 任何宗教行为,都是个人的私事,任何人无权把宗教信仰凌驾于别人头上。 宪法规定的是,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具体“公民”,不代表不能歧视宗教。只要我们不指名道姓的对某一个宗教徒做人身攻击,任何公民都是可以自由批判和调笑宗教的。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包含了不信仰乃至于批判宗教的自由。批判宗教,是最基本的人权。一个有道德和法律精神的社会,应该是人人有权利批判宗教信仰,而所有的宗教信仰都不能有被特权保护而免于批判。 在中国,从来就没有保障、尊重宗教信仰这一说,宪法上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自由地选择信仰某一种或不信仰某一种宗教,这是权利。宪法和法律保障和尊重的是这种权利,而不是宗教信仰本身。需要保障和尊重的宗教信仰,那不是权利,而是特权。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国公民可以信仰这种宗教,也可以信仰那种宗教,还可以什么宗教都不信仰,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一旦信仰的宗教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种宗教信仰就要被严厉打击。对老牌宗教,比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扣上宗教极端思想的帽子。而对新出现的宗教,比如轮子,直接说你是邪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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