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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传教 害人害己 |
| 送交者: ldmfight 2017-04-01 15:57:56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非法传教 害人害己 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分别自1997年、1998年前后开始习练“法轮功”,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然习练。 2015年9月24日23时许,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在曹县青堌集镇105国道超限检查站南侧,往公路旁的电线杆上张贴“法轮功”宣传海报、标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该三人携带的“法轮功”宣传海报、标语192份,宣传册8本及作案工具米黄色“双佳”牌电动三轮车1辆,蓝色电灯1把。后在被告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住处分别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品一宗。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刘世轩、霍秀显、李俊彬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仍然传播邪教宣传标语192份、宣传册8本,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属情节较轻。最后,刘世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霍秀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俊彬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其中第四条内容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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