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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 zt
送交者: 一枪中的 2016-10-15 07:43:39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听国内“发了财”的亲友评论,这《意见》多少起了些安心作用。


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讨论下“原罪”先

来源:法律读库2016-10-14 作者王琳,法律读库时事评论作家。

 据新华社9月1日报道,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在公共舆论场上并不新鲜,尤其是物权法起草期间,经由媒体对产权法律常识的多轮普及,诸如“无恒产者无恒心”等名言如今普通民众也已耳熟能详。

  也因此,一个多月来,《意见》的发布波澜不惊。直到10月12日,一家自媒体微信号以《一锤定音,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为题对《意见》的发布进行了重述(一个多月后仍然维持“近日”的表述),醒目的标题还真引来了不少“吃瓜群众”。

 扒开这篇雄文一看,所谓“大赦”之说,据称是来自《意见》中的这一规定: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拜托!这是什么“大赦”原罪,分明是“大赦”你个标题党的“大头罪”!


  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都是现行法上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这些原则,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它不但不是“大赦”,也不是执法者的恩惠,而是执法者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现在有不遵循这些原则的执法,那叫违法执法!违法司法!

  其实《意见》中的这一条还有另一句在前: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有错必纠,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同样不叫“大赦”。

  所谓的“大赦”之说,来自港媒的解读。“出口转内销”之后,摇身一变就成了网络舆论场上的热点!

  弄清了这个所谓的“大赦”,下面来说说《意见》背后的真问题,也是“大赦”一文开篇所称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历史原罪,一直是中国商业发展史上无法忽略的焦点。

  民企“原罪”多指民营企业为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制度桎梏而为的违法行为。从“违法”的语义上讲,民企的“原罪”的确与生俱来。但“原罪”同时又是一个无法精确定义的概念,当“原罪”在与“民营企业初期的犯罪行为”相互混用时,会常常把人们引入歧途。罪与非罪,究或不究的争议多因此而起。

  尽管基于特定历史时代的“原罪”本身很难从刑法上来定义“罪”或“非罪”,但就个案来看,却未必复杂。比如改革开放之初若在市场中“投机倒把”,该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但如果今天才发现某民企曾经是靠“投机倒把”捞取了第一桶金,我们就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宽容甚至不予追究。又如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某民企负责人曾于十年前涉嫌以贪污的手法侵占了国有资产,并在此基础上下海组建了自己的企业,那么这个贪污罪就是民企所无法抹去的“罪”--不管从旧还是从新,从轻抑或从重,贪污都是刑事犯罪--至于它是不是“原罪”,其实并不重要,也丝毫不影响司法追究。

  当然,民企“原罪”问题不是两个简单的例证就能解释得清的。有经济学者曾将民企“原罪”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前者大抵是指,在上个世纪80年代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民企违纪违规多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这种“原罪”在今天看来,反倒是推动经济改革乃至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应予宽容的。到了上世纪90年代之后,民企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还在延续,或为长期以来因突破体制带来发展的思想所蒙蔽,而错把“违反刑律”也当成了“突破体制”,并仍然乐于行之。这些所谓的“原罪”多为“犯罪”,是刑事司法必须追究的对象。之所以争议频发,背后的原因或许并不在“原罪”是不是“罪”,而是对“原罪”的追究为何个个不同。究其实质,更多是如何杜绝“选择性执法”的执法问题。

  因此,《意见》给出的药方也很直截了当: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易言之,依现行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那家将《意见》解读为(其实是援引港媒文章观点)“大赦”民企“原罪”的自媒体,要真搅动了万千民营企业家争相上访要求“大赦”,您小编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大厅摆张桌子大接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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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00:17:21 来源:和讯网mp


  • 原标题:一锤定音 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正和岛。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历史原罪,一直是中国商业发展史上无法忽略的焦点。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一锤定音,决定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为下一步经济改革注入新动力(310328,基金吧)。

  来源 | 正和岛(ID:zhenghedao) 编辑 | 馒头

  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为下一步经济改革注入新动力

  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01 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合理规定

  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02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03 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处理民营企业不规范问题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04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着力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随意牵连合法财产和处理涉案财产不规范等问题。

  05 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06 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

  07 着力解决征收征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08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09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10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产权保护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

  中央深改组通过的《意见》,是我国产权保护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文件,也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现实需求的重大举措。比如新阶段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等领域面临着的各类隐性壁垒,涉及到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等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适应新形势扩展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相关体制创新。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家的作用无可替代

  山东省省长郭树清

  企业家是创业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不可否认,企业家如同其他社会人群一样,也会有缺点和错误,也有违纪违法现象,甚至也会有人犯罪。但是,这丝毫不能否定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家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不断认知、不断调整、不断提高的过程,企业家们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成长进步的,难免会有人磕磕绊绊,甚至掉队落伍。有的企业家过去犯下错误,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应当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对待,这样才能更好地总结教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就是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让企业家有用武之地。我们需要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站位高远、立足当下、推进现代管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家。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气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让企业家有更高的学习能力、更强的法治意识、更多的创新机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港媒:出台的改革意见或是一个政治信号

  以下是《东方日报》对《意见》的解读:

  中国富人手中掌握巨大的财富,百分之一的家庭占据全国百分之四十的财富,如果这些人移民他国或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将给那些接受国带来巨大的好处,却使中国财富迅速流失,也使精英人才外流,长此以往,钱流外国,留下的却是一片残山剩水。过去三年多,中国每年向外汇出的财富高达上万亿元,美加澳等国的楼市一片畅旺,很大程度是因为中国富人的购买潮引发。

  为了阻止财富流失,当局决定突破以往的政治框框,彻底赦免民营企业的历史原罪,让富人安心在国内经营。这也折射出第五代在经济改革方面将迈出更大步伐,尤其是国企改革将有实质性推进。

  今次出台的改革意见,或是一个政治信号。

  参考资料:

  《财经57号|产权保护,中央明确10大方向》新华视点微信号(XHSXHSD) 新华社记者安蓓、陈炜伟

  《企业家的作用无可替代》《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1日 05版

  《私有产权保护缘何被强调》法治周末 高原

  《大赦民企原罪,推动经济改革》《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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