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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火火案法理依据不足 zt |
| 送交者: 调侃军政 2014-04-12 11:57:53 于 [世界时事论坛] |
没有人喜欢生活在一个谣言惑众真假难辩的社会,法制国家也绝不允许以谣言的方式触及诽傍诬陷他人,但请注意反对或不喜欢可以,法办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不是按底线办事、更不是按意识形态办事,否则必会重蹈毫不依法办事、无数因言治罪的“文革”之殇。 至少从秦火火案,有以下法理值得商榷: 以什么罪拘捕?刑法没有谣言罪、更没有什么推手水军、负能量罪,目前刑法上已经列有明文规定,涉及因不当言论产生不良后果的仅有诬陷、诽谤、煽动等三项罪名,其正确法律定义犹为重要。 关于诽谤必须是散布虚假且足以达到侮辱他人人格以上的言论并导致不良结果,底限是人格包括其上。什么谓之侮辱人格只能以社会共同标准论别,简而言之从人格平等出发,骂一街坊小贩等级与市长省长相同,骂小贩傻瓜与骂市长省长“傻瓜”要抓同抓要罪同罪。 最可能涉嫌的应该是诽谤罪。从目前已经公布犯罪嫌疑看,大多内容仍然可以排除。比如散布或置疑某些人国籍真实性亲戚海外性?并不涉足以达到侮辱他人人格以上的言论并导致不良结果,又比如说散布或置疑雷锋勤俭即不涉及人格也无法构成对死者实质性伤害;更重要的法理在于,诽谤罪仅适用公民自然人,没有诽谤政府罪或诽谤法人机构罪,更没有诽谤死人罪!死人只有损害其名誉罪,但仅限于由家属或后人提出诉讼请求,司法才可以侦察立罪。 火火的被刑拘让人惊诧,既是诽谤,那也该由被诽谤者去法院起诉,罗援,杨澜等人并未起诉秦火火,公权力何以越俎代庖?至于雷锋,一个特殊年代的政治符号。本身就蕴藏着无限的可能。梦鸽、海迪、美美没有告,人民警察却火烧屁股似的急了。即使说梦鸽、海迪、美美把秦火火告了,警察按照中国法律执行权力的程序是:调查取证,提至法院,法院判定造谣,人民警察抓人,如此猴急是为那般啊? 秦火火对张海迪、罗源的诽谤应该是这两个被害人提起诉讼,雷锋则因有他家属提起诉讼,而不该是公诉。检察院成为某个人的私器,其对社会的危害远大于网络谣言、诽谤的危害。动用公器为个别人复仇,天下人一看就明白:只许官窑,比如;1、亩产万斤的人民日报;2、刘志军被举报后为他辟谣的人;3、给雷锋摆拍的人;4、红十字会的资金明细;5、王立军跑到美领馆,宣布他休假式治疗;6、说禽流感是美国生物武器的戴旭。等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在微博中曾说:“有关重庆的谣言最后证明全部是真的,包括不可思议的耳光。政府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包括休假式治疗。从今以后,信谣传谣是每位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展开合理想象的空间,把这“谣言王”秦火火放在美国的环境里,比如他说奥巴马合法收入外另有隐匿巨大不义之财,谁相信?比方说他怀疑希拉里怀揣另一本国籍,谁相信?又比如他包装莱温斯基说她不仅拉过克林顿裤子拉链,而且与美国慈善基金会有瓜葛,谁相信?再比如他对好莱坞树立的形象越战大兵“兰博”表示怀疑,谁当回事?这厮会不会火。会不会粉丝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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