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事后感谢成为行贿人的常见方式。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实质都是钱权交易。有的官员在事先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却经不起“谢”的诱惑,认为事后被感谢收钱物是“人之常情”,不是受贿犯罪。
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强,是被事后感谢“谢”进监牢的。前些年,城建公司与合肥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后物业公司共投资350万元。后来,双方解除合作。在王强的关照下,城建公司除返还该物业公司350万元投资款外,另外补偿该公司3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物业公司事后送给王强现金95万元。在受审时,王强为自己辩护说:“我都是事后收的感谢费,又没有伸手向他们要钱,不能按受贿定罪。”后来,王强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此,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宏民解释说:“无论是事前受贿、事中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