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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程序公正——又说辛普森案 zt
送交者: 调侃军政 2012-11-27 02:36:52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刚才看新闻,多年以前美国的经典案例辛普森杀妻案又有新的信息,辛普森可能真的不是真凶,另有连环杀手很有可能是杀害辛普森前妻及其男友的凶手。此消息尚不能证实,但足以令人感叹不已。

  当年审判辛普森之案的时候,全美乃至全世界都关注。引用当时比较流行的一句话:“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但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不会被判有罪”。最终结果因为被辩方律师抓住警方取证不合程序及证人有隐瞒自己有种族歧视言论等原因,辛普森被判罪行不成立。而且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即使以后发现足够的证据证明辛普森就是凶手,也不能再次以谋杀罪起诉他。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凶手,他也永远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此案这种结果是西方司法坚持程序公正使然,但即使在当时的西方国家也引起相当大的争论,更遑论在没有程序公正概念的其他制度体系之下的人民,简直就认为是西方司法制度的黑暗:只要你有钱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已经被革职的某总督的那位到西方游学过的律师夫人更是有专著揭露过美国司法制度所谓的诸如此类的“缺陷”。

  其实这种争论就是究竟要“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还是“宁可错放一千,绝不冤枉一个”的观点。没有过程的公正,结果必将被人为干扰,何谈公正?追求程序公正也许会放过真正的罪犯,但如果越过程序,顺应所谓的“民意”或者以所谓的“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样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必定会有人会被冤枉,结果就是辛普森早就被枪毙了;二是整个司法制度将在人为干扰下不可避免地向权力附庸的地位狂奔而去。

  正是程序公正的原则救了辛普森,使其没有被看似有力的证据与盲目的民意所扼杀。也许今天新闻播放的这个信息不准确,但我们依然庆幸这家伙没有被冤枉。也许更甚之他就是杀人凶手,但我们还是要庆幸我们每一个人在将来都不会被莫名其妙地加以某种罪名。

  说错了,不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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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闻共有14条评论
    什么社会次序?以前女人出轨要被沉河,,,  /无内容 - 海边 11/27/12 (95)
      法律不能考虑民意。  /无内容 - n_m 11/27/12 (132)
          不同国家的确不同。日本打老婆无罪,美国打狗也判刑。谁的标准高  /无内容 - n_m 11/27/12 (125)
            法律不存在标准高低。符合所在国的社会道德就是高。否则就是低。 - 老朽 11/27/12 (117)
        陪审团要定罪必须全部同意,有一个持异议就无罪,这里面就有民意  /无内容 - e-mail 11/27/12 (124)
          有一个持异议就无罪?  /无内容 - n_m 11/27/12 (156)
            应该说是无法定罪,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要么重审,要么撤案  /无内容 - e-mail 11/27/12 (137)
            何必太看重西方法律呢?那玩意儿在中国又不适用。浪费脑细胞。  /无内容 - 老朽 11/27/12 (138)
              那有何必交流呢?  /无内容 - n_m 11/27/12 (135)
                这网站在中国吗?  /无内容 - n_m 11/27/12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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